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標:
(一)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達到行政革新要求,有效維持國家競爭力。
(二)適應週休二日制要求,兼顧人員上班與機關服務需要。

二、計畫原則:
(一)維持原有上班總時數,逐步推動達到每週上班五天要求。
(二)擴大便民服務,以利民眾洽公。
(三)配合紀念日節日放假、請假制度等相關因素併同檢討考量。

三、實施作法:
(一)推動步驟:
    1.第一階段:配合紀念日節日放假之調整只紀念不放假,實施每月第
      二、第四週休二日,部分機關業務視業務需要擴大實施七天服務。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第二階段:俟第一階段實施成效評估良好,或視國民所得成長趨勢
      再規劃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部分機關業務再擴大實施七天服務。
(二)具體作法:
    1.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時數應維持八小時,未實施週休二日之週六上
      班時數為四小時。
    2.上班五天部分:
    (1)調移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和平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
        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假期、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節、先總
        統蔣公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等放假日共計八日至週末,採每
        月二次週休二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配合檢討減少事假七日等措
        施因應。
    (2)調移時並修正左列規定:
        請內政部配合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增訂得調移放
          假之規定。
        請法務部提案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中和平紀念
          日放假規定為得調移放假,並建請立法院於第三屆第四會期優
          先審議完成修法。
    3.七天服務部分:
    (1)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目前已採行輪班或其他方式,實施每週六
        天或七天服務之機關,仍應繼續維持。
    (2)各主管機關依業務需要研訂擴大實施每週六天或七天服務之業務
        範圍。
    (3)實施「七天服務」機關,其人員仍依上開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原
        則採輪班、輪休方式處理,人力調度由主管機關或各機關視業務
        需要另行規定。
    (4)擴大實施「七天服務」機關或業務,不得請增人力。但必要時亦
        得採加班方式辦理。
(三)配合措施:
    1.依據前開相關法令之立法或修正,檢討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
      理原則」以資配合。
    2.年度「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作業,配合假期調移檢討後
      發布。
    3.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4.行政院新聞局加強宣導,以期民間各業及民眾能予配合,並請各級
      政府及機關學校應積極配合宣導,以利推動。
    5.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維持服務品質。
    6.交通部應會同內政部加強規劃休閒旅遊設施,流通相關資訊。
    7.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性質特殊之人員是否比照辦理,
      由主管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