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標:
(一)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達到行政革新要求,有效維持國家競爭力。
(二)適應週休二日制要求,兼顧人員上班與機關服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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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原則:
(一)維持原有上班總時數,逐步推動達到每週上班五天要求。
(二)擴大便民服務,以利民眾洽公。
(三)配合紀念日節日放假、請假制度等相關因素併同檢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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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作法:
(一)推動步驟:
1.第一階段:配合紀念日節日放假之調整只紀念不放假,實施每月第
二、第四週休二日,部分機關業務視業務需要擴大實施七天服務。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第二階段:俟第一階段實施成效評估良好,或視國民所得成長趨勢
再規劃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部分機關業務再擴大實施七天服務。
(二)具體作法:
1.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時數應維持八小時,未實施週休二日之週六上
班時數為四小時。
2.上班五天部分:
(1)調移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和平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
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假期、孔子誕辰紀念日、臺灣光復節、先總
統蔣公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等放假日共計八日至週末,採每
月二次週休二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配合檢討減少事假七日等措
施因應。
(2)調移時並修正左列規定:
請內政部配合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增訂得調移放
假之規定。
請法務部提案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中和平紀念
日放假規定為得調移放假,並建請立法院於第三屆第四會期優
先審議完成修法。
3.七天服務部分:
(1)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目前已採行輪班或其他方式,實施每週六
天或七天服務之機關,仍應繼續維持。
(2)各主管機關依業務需要研訂擴大實施每週六天或七天服務之業務
範圍。
(3)實施「七天服務」機關,其人員仍依上開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原
則採輪班、輪休方式處理,人力調度由主管機關或各機關視業務
需要另行規定。
(4)擴大實施「七天服務」機關或業務,不得請增人力。但必要時亦
得採加班方式辦理。
(三)配合措施:
1.依據前開相關法令之立法或修正,檢討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
理原則」以資配合。
2.年度「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作業,配合假期調移檢討後
發布。
3.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4.行政院新聞局加強宣導,以期民間各業及民眾能予配合,並請各級
政府及機關學校應積極配合宣導,以利推動。
5.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維持服務品質。
6.交通部應會同內政部加強規劃休閒旅遊設施,流通相關資訊。
7.軍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業務性質特殊之人員是否比照辦理,
由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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