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各機關人員積極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以執行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並實際至現場直接從事執
    行取締、拆除及維護公共安全等確具危險工作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者為
    限,由各主管機關衡酌實際執行狀況認定之。

三、支給標準:在每人每日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五0元及每月不超過新臺
    幣五、000元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衡酌工作危險程度及經費預算
    狀況,依實際至現場出勤執行工作之日數按月核給之。其於規定上班
    時間以外執行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工作者,另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

四、支給限制:為避免形成重複給與,原經行政院衡酌其工作危險性,已
    核定增支或支給相關之危險性職務給與者(如附件),僅能就已支之
    危險性職務給與及本項獎金,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附件
一、危險職務加給-適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危
    險職務加給表」、「各公立動物園(鳥園)擔任危險性工作人員危險
    職務加給表」、「辦理『澎湖縣望安-將軍跨海大橋及兩端引道』興
    建工程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人員暨火災
    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及「消防、海巡及空中勤務
    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之人員。
二、核能職務加給-適用(含比照適用)「核能職務加給表(一)」及「
    核能職務加給表(二)」之人員。
三、警勤加給-適用「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人員。

五、經費來源: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