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理重大違失事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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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使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各
    部會)對於重大違失事件能迅速加以處理,並掌握其處理情形,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違失事件,指各部會發生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貪
    瀆、風紀或廢弛職務等事件。

三、各部會對於處理重大違失事件,應秉持快懲快罰、重懲重罰及懲處由
    上而下之原則處理。

四、各部會於重大違失事件發生後,應掌握案情迅即處理,並先以電話或
    傳真通報本院單一窗口(專線電話:02-33936733 、傳真:02-33567
    042 及電子信箱:ac@ey.gov.tw),且於通報後二小時內,將初步處
    理情形(含案情摘要、處理情形及檢討建議),以書面通報本院單一
    窗口及業務主管單位,必要時對外發布新聞,並將新聞稿傳真本院單
    一窗口及業務主管單位。

五、各部會除依前點規定進行通報外,如涉及違失情事,應召開考績委員
    會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亦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
    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案
    情簡單明確者,原則於當日召開;案情複雜者,原則於三日內召開,
    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一個月。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
    辦。其行政作業有疏失者,並進行檢討改進。

六、各部會於考績委員會召開完畢,應就該違失事件之處理情形,向本院
    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含違失事實、責任追究、改進措施),
    本院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後應即加以審核,並於當日簽陳。

七、各部會對於重大違失事件之處理,除依第四點及前點規定進行通報外
    ,政風單位並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八、各部會針對重大違失事件處理之媒體反應,應採行因應措施,及進行
    管控,並按月將該機關發生之重大違失事件彙陳行政院秘書處(格式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