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於派代到職後,應依法於到職一個月內送審,經審定後,自
到職之日生效。其在到職一個月後送審者,自擬任機關送審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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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任用案經審定後,如有異議,得依規定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
確實證明或正當理由申請複審,但以一次為限。複審經改予核定者,
得追溯自初次審定所定之日起生效。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一個月內
申請複審者,仍應於一個月內函請銓敘機關申請延期,銓敘機關得酌
准適當之限期補辦申請複審。其複審案經改予核定者,得追溯自初次
審定所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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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用案依規定檢證申請複審並經改予核定,而所檢證件又係初次送審
時漏送者,其生效日期,應追溯自到職之日生效。如在原審之後發生
新資格條件者,應重新送審,經審定准許者,其生效日期,應自任職
機關核送該重新送審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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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銓敘合格之現職人員,如取得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以原職申請
改敘任用資格及俸級、或提出相當職等有效證件申請提敘俸級經審定
准許者,自申請人向服務機關申請改敘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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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提出有關本注意事項第三、四兩項之書面申請後,任用機關應
於一個月內送審,如有逾限者,應查明責任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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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績案經核定後,如因冊列等級、俸級(階)、等次有誤,或考列丁
等時,受考績人應於接到考績通知三十日內依法定程序申請複審,經
核准者,應溯自該年度考績結果應執行生效之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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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人事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俸給、考績及其複審銓敘案件
,應慎密切實辦理,善盡職責。對所附表證及其內容應詳加審核,不
得有貽誤舛錯。如有疏違,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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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複審或改敘區分舉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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