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
  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
  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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