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 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 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