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依法律之規定,應予迴避者。 二、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 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四、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 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五、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