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業務管制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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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依據如左:
(一)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監察院處務規程。
(三)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四)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
(五)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六)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
(七)監察院年度工作檢討會議實施要點。
(八)監察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九)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
(十)文書處理手冊。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暨查詢作業要點等有關法規。
(十二)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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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業務應列管範圍如左:
(一)第一類列管案件:
1.院長及秘書長指示之重大事項。
2.院會決議事項。
3.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決議事項。
4.全院委員談話會結論事項。
5.工作會報主席裁示事項。
6.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事項。
7.年度工作計畫之重要事項。
(二)第二類列管案件:
1.人民書狀、調查案件、糾舉及彈劾案件之辦理事項。
2.調查意見及糾正案函送有關機關處理改善事項。
3.財產申報資料查詢案件之辦理事項。
4.訴願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應行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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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程序與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列管案件:
會議決議或秘書長以上長官交辦,應行管制之案件,承辦單位應
於決議或核定後,交由綜合規劃室列管。
(二)第二類列管案件:
1.人民書狀之處理,除依照「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及
「本院檔案管理要點」辦理外,並應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規範」處理之:
(1)監察業務處於每日收到人民書狀,應即收件編號且將陳訴案
件之基本資料輸入電腦列管,並於次日下班二小時前登記分
送承辦人員或單位。
(2)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於十日內簽辦、送請委員批辦完畢,
並將核批結果相關資料輸入電腦。
(3)移送各委員會處理者,應比照本目之2規定辦理。
2.委託調查:
(1)人民書狀經核批委託調查者,監察業務處應於六日內函送被
委託調查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2)經各委員會決議委託調查者,應於決議之日起六日內函送被
委託調查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3.派查案件:經核批或決議派查或自動調查案件等送達監察調查
處後,應於二日內函送調查委員,並即輸入電腦列管。
4.調查意見:調查報告提經各委員會會議決議,函請有關機關改
善見復者,應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函送有關機關,並輸入電腦
列管。
5.糾正案:經各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之糾正案,應於二日內函送
被糾正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6.糾彈案:糾舉案經審查會通過成立後,應於審查會通過當日函
送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彈劾案於審查會通過
當日移付懲戒機關,並輸入電腦列管。
7.核閱意見:行政機關之復函,經原調查委員提出核閱意見,其
列管程序與方式比照本款第四目調查意見規定辦理。
8.函復陳訴人:凡經核定或委員會議決議函復陳訴人案件,應於
核定或決議之日起六日內函復陳訴人,並輸入電腦。
(三)第二類列管案件之行文方式:
1.糾正案、調查意見、委託調查等案件,受文者為行政院及其所
屬各部會、省(市)縣(市)政府者,副本均送國家發展委員
會;受文者為直轄市政府者,副本送該直轄市政府研考機關;
以上副本均應送本院綜合規劃室列管。
2.各委員會所提出之糾正案、調查意見於發文時,應依各委員會
及案件性質於主旨末端予以簡明編列案號,並輸入電腦。
3.委託調查、調查意見應函送中央部會所屬一級機關或省(市)
縣(市)政府以上之相關機關辦理;但被調查機關為鄉、鎮、
市、區公所者,得函送縣市或直轄市政府,副本送國家發展委
員會或直轄市政府研考機關;以上副本均應送本院綜合規劃室
列管。
4.糾舉、彈劾案通過後函送相關機關時,副本應送綜合規劃室列
管。
5.行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其處理方式準用本款第一
目至第四目規定。
(四)承辦單位就列管項目除應按前開規定輸入電腦外,對於案件處理
過程,舉凡發文、復文、結案等,均應輸入電腦,以利稽查,而
達隨時查考及追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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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管案件之稽催管制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調查:本院委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如逾兩個月未答復
者,承辦單位應辦理函催,並限期辦理見復,同時輸入電腦,副
本送綜合規劃室。
(二)派查案件:
1.調查案件應按本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規定期限內提出調查
報告,屆時未能提出報告且未申請延期者,或申請延期屆滿仍
未提出調查報告者,由監察調查處辦理稽催。
2.暫停調查案件應由綜合規劃室每兩個月查詢一次。
(三)調查意見:函請有關機關改善見復者,如逾期未答復時,承辦委
員會應辦理函催,並限期辦理見復,同時輸入電腦,副本送綜合
規劃室。
(四)糾正案:函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檢討改善者,如逾兩個月未答復
時,承辦委員會應辦理函催,並限期辦理見復,同時輸入電腦,
副本送綜合規劃室。
(五)糾彈案:糾舉案如逾一個月,相關機關未答復或處理者,彈劾案
如逾三個月懲戒機關未函復懲戒結果者,監察業務處應辦理函催
,並限期辦理見復,同時輸入電腦,並將副本送綜合規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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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管案件之展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列管案件
已送綜合規劃室列管案件,屆時未能完成者,由主辦單位簽請核
准延期後,移送綜合規劃室輸入電腦列管。
(二)第二類列管案件:
1.派查案件:經核准延期、暫停調查、改派調查、會同調查,或
併案調查者,監察調查處應輸入電腦,副知綜合規劃室。
2.委託調查、調查意見、糾正案等函請有關機關限期答復,有關
機關來函請延期答復,承辦單位應於核定或經委員會會議決議
同意其延期後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副知綜合規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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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案件之結案及解除列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列管案件:執行完成經核定結案或經會議決議結案時,承
辦單位應通知綜合規劃室解除列管並輸入電腦。
(二)第二類列管案件:
1.委託調查:
(1)監察業務處承辦之委託調查,經受託機關答復,應於核定之
日起六日內函復陳訴人,並輸入電腦,副本送綜合規劃室。
(2)各委員會承辦之委託調查案件,經委員會會議決議函復陳訴
人或結案後,應於決議之日起六日內函復陳訴人,並輸入電
腦,副本送綜合規劃室。
2.派查案件:派查案件經提出調查報告,應由監察調查處輸入電
腦,並通知綜合規劃室解除列管。
3.調查意見:行政機關復函經提委員會會議決議結案者,承辦委
員會應輸入電腦,並通知綜合規劃室解除列管。
4.糾正案:行政院或各部會復函經提委員會會議決議結案者,承
辦委員會應輸入電腦,並通知綜合規劃室解除列管。
5.糾彈案:糾舉、彈劾案件經相關機關函復或公懲會函送之議決
書到院,經提案委員提出結案報告後,監察業務處應輸入電腦
,並通知綜合規劃室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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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管案件之追蹤與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案件之列管追蹤:
除有特別需要者外,原則上承辦單位每季檢討執行情形一次,由
綜合規劃室將檢討結果彙案陳核,已執行完畢者解除列管,未屆
執行進度或尚未執行完畢者,繼續列管。
(二)第二類案件之列管追蹤:
1.列管稽查:第二類列管案件,承辦單位應照本要點四管制程序
及行文規定輸入電腦,並副知綜合規劃室,綜合規劃室定期列
印稽催清冊核對,如有遺漏、錯誤應即通知承辦單位更正。
2.限期稽查:人民書狀之處理,是否按規定期限登記、簽辦及輸
入電腦;委託調查、調查意見、糾正案等函請行政機關查復、
改善者,倘已逾期,承辦單位已否函催並輸入電腦。綜合規劃
室定期依據電腦資料稽查已否逾期,及承辦單位有無催辦或函
催,其未催辦或函催者,或應辦未辦者,應通知承辦單位即行
辦理。
3.結案稽查:承辦單位對於前開列管案件,已經結案者除以通知
單通知綜合規劃室外,並應將資料輸入電腦,綜合規劃室定期
依據電腦資料核對稽核,如有不符時,通知承辦單位修正。
(三)管考分析:
1.各類列管案件,應以電腦按時列印列管、稽催、結案等表冊。
2.各類列管案件,應以電腦按時列印執行計畫、執行情形及解除
列管等表冊。
3.定期統計分析列管案件執行績效,以利檢討改進。
(四)檢討與獎懲:
1.各單位對本要點之執行應充分配合,並定期檢討得失,以利貫
徹。
2.綜合規劃室對列管事項執行績效,應於每年年終綜合檢討一次
,並依據檢討結果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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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財產申報資料查詢案件之列管,除有特別規定外,比照派查案件
之規定辦理;訴願事件之列管,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其他應行列管事項之列管,得參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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