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保密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各委員會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機密文件之拆封、分文、登記、鍵入、
    封發、保管等事項。

二、收受機密文件,如有密封者,應先檢視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
    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三、機密文件之收發、紀錄應登記後輸入電腦。

四、機密文件除有必要,儘量避免使用副本,非經主管同意不得複製或抄
    錄。

五、各委員會對調查報告、糾正案文暨附件,以及有保密必要之其他會議
    資料,於會議前應以機密文件處理。

六、各委員會會議資料,於開會前為機密文件者,其印製、傳遞應採必要
    之保密措施,印製後資料交專人保管。

七、前項機密資料於分送委員時,應於開會通知單註明「議案在未討論之
    前請勿對外發表」,如為極機密或絕對機密資料,並應於分送委員時
    編號登記,除會後解密者外,應於會後收回統一保管。

八、審查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案件,應通知政風室指派駐衛警負責會場管
    制,禁止閒雜人士在會場附近逗留。

九、會議資料原則上在會後解密,但決議不予公布之糾正案文,或涉及機
    關機密、個人隱私、名譽及因其他原因等不能公開之資料,仍不予解
    密,並視情形決定於會後是否收回統一保管。

十、應保密之人事獎懲及考績資料由主管人員親自簽辦及遞送。

十一、陳訴人於陳訴書中敘明「請求保密」者,應予保密,並於函請相關
      機關辦理時,切實依機密文書處理之規定辦理。但依案件性質無從
      保密者,不在此限。

十二、發現機密文件洩密、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會同政風
      室為適當之處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報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