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公務機密,確保
機密文書之處理與保密,特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相關規定,並參
酌本處實際作業情形,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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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密,係指本處承辦並應保守秘密之文書、電子資
料、光碟、磁碟及磁帶等電子媒體、圖書、消息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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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各級承辦人員應依法絕對保守公務機密,處理本處相關公務時,
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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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公務機密之分類,比照國家機密分類標準,訂為「絕對機密」、
「極機密」、「機密」等三種,機密等級之區分,依長官之指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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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辦理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查詢、處分及申報委員會會
議資料等案件,除長官另有指示外,一律以「機密」件處理,陳判時
使用黃色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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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使用傳真機、影印機及電腦應嚴格遵守本院放八十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以(82)政(四)字第0二一五號函頒發之「影印機、傳真機、
電腦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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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為加強本要點之實施,得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定期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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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對應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之名單、通訊地址及相關資料應
以機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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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寄發「通知申報函」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二時,應以「限時雙掛
號」函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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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時應以機密件處理,注意保密措施,嚴
防外人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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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時應以機密件處理,注意保密措施,
嚴防外人窺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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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查詢人員向有關單位、機構查詢申報人之財產資料時,應以機密件
處理,陳判時使用黃色卷宗,寄發郵遞時使用「限時掛號」函件寄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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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查詢人員向申報人寄發「不一致說明函」時,應以機密件處理,陳
判時使用黃色卷宗,寄發郵遞時使用「限時雙掛號」函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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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查詢人員向申報人寄發「補正函」時,應以機密件處理,陳判時使
用黃色卷宗,寄發郵遞時使用「限時雙掛號」函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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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查詢人員向申報人寄發「處分書」時,應以機密件處理,陳判時使
用黃色卷宗,寄發郵遞時使用「限時雙掛號」函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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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之會議資料應以機密件處理,嚴防外人窺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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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之會議會議資料之發放應加裝封套,其封
套上應註明「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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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之會議會議資料於會後應送至本院廢紙庫
或自行銷燬,不得任意丟棄或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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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凡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資料者,應依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
核及查閱辦法」辦理,申報人所申報之申報表,非經長官許可不得
外借或供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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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處電腦備有特定鑰匙或啟用密碼,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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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維修電腦設備時,應由本院資訊室或本處作業人員隨同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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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資訊室應定時維護本處網路系統之安全,以防範電腦病毒之
侵害或電子資料系統遭人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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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處電腦程式之設計、測試,由本院資訊室嚴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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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處指定之電子作業人員不得洩漏有關承辦業務上之任何資料,
非作業人員不得私自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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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處指定之電子作業人員於離職時,仍應負在工作期間職務上應
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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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處電子資料之查詢由專人負責辦理,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核准均
不得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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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處之光碟或磁碟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負責保管,注意其安全
,非經主管長官核准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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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電腦因輸入資料所列印供核對之報表或廢棄資料及作業上之廢品
、廢紙,由使用承辦人收集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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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處承辦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或防止公務機密外洩有具體事
實者,應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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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處承辦人員違反本要點者,應接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洩
密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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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准用本院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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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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