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計室處理文書保密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維護本院公務機密,經依據本室業務特性及文書處理程序,訂
    定本項保密措施。

二、本室業務除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措施辦理。

三、登記桌人員所收受為機密公文者,於簽收登記後送請主任或科長啟封
    。

四、機密文書於陳核、送繕或傳遞過程,均應外加封套並以黃卷宗送件,
    以資保密。

五、本院重要會計檔案資料,應隨時注意保密,不得對外宣洩。

六、有關國民大會、立法院請本院提供資料時,應先簽陳核准後辦理。

七、各同仁經管之保密文件,如有洩漏、遺失,應即報告主管人員查明處
    理。離開辦公室時應將重要文收妥,以落實保密。

八、切實依照本院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四)字第0二一五號函「影
    印機、傳真機、電腦保密原則」規定。

九、電腦送修或保養時,應協調資訊室注意電腦硬碟所存資料之維護與保
    密。

十、本項措施如有未盡之事宜,應參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監察院文書處理注意事項」、「監察院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及「監察院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保密稽核計畫」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