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糾正案件,除依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有
關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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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將糾正案案文連同有關
資料送有關委員會審查決定之。
前項糾正案案文應分敘左列各項:
(一)被糾正機關。
(二)案由。
(三)事實與理由。
(四)年月日及提案委員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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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委員會審查未提案糾正之調查報告、委託調查查復文件或討論議案
時,如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應
予提案糾正者,得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推請調查
委員或其他委員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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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正案於審查決議前,提案委員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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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糾正案未經委員會審查決議並予公布前,不得宣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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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通過成立之。但因公請假者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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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如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召開聯席會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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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應通知提案委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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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得請求將其發言列入會議紀錄
,並表明是否對外公布;其他委員會列席委員,亦同。
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議案進行
審查前提出書面意見,並發送與會委員,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
將書面不同意見連同糾正案文一併對外公布。
前項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對外公布之書面不同意見,應由提出之出席委
員核章或簽名後,送交各該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 一、依現行實務,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及其他
委員會之列席委員,如認有將其發言列入會議紀錄之必要,均得提出
請求,並表明是否對外公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依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五條規定:「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
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為使委員有充分討論之機會,該委員會出
席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議案進行審查前提出書面意見,並發送與
會委員,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連同糾正案文一併對外公布,以
符合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第六點多數決原則,及落實政府資
訊公開精神。
上開書面不同意見,除錯漏贅字外,不得於會後再調整文字,並應由
提出之出席委員核章或簽名後,送交各該委員會處理,爰增訂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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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案文,認為必要時,得修改之。但不得違背提案
原旨。
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糾正案文,由提案委員修正並核章後,送委員
會召集人確認。
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於二星期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對外公
布。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時如有不同意見,經委員會決議後,得由
召集人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糾正案文,除係錯漏贅字等未影響提案原旨之
修正外,均應由提案委員修正並核章後,送委員會召集人確認,爰增
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糾正案文經委員會決議修正後之作業程序。
三、考量委員會決議修正之糾正案文,部分案件之案情較為繁雜或有提案
委員因公出國等情形,所需修正時間較長,並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零四條第三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明定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除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外,原則
於二星期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對外公布,以兼顧相關作業期程及貫
徹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
四、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糾正
案應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於審查時如
有不同意見,經委員會決議後,得由召集人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
,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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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糾正案函送有關機關時,應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結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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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院及有關部會就糾正案改善與處置情形答復本院後,各委員會
除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詳實審核,必要時
得由原調查委員或協查人員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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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或有關部會對於糾正事項,未依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復
者,除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延宕,不
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情事,經本院調查屬實者,對該主管長官,得
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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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糾正案如涉及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者,由原提案委員或其他委員
另提案糾彈。情節輕微者,必要時得送請有關機關自行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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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委員會審查未提案糾正之調查報告、委託調查查復文件或討論其
他議案時,如認為有送請有關機關注意或參考改善之必要者,得作
成決議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決議如將調查報告全部或一部分函送時,委員會會議得修改之
。但不得違背其原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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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前條規定送請有關機關注意或參考改善事項,各委員會認為有繼
續查核其辦理情形之必要者,應於函送時敘明辦理情形答復期限並
副知綜合規劃室列管。逾期未答復者準用糾正案之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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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委員會對於職掌有關機關之重大工作及設施,應經常予以調查,
如有違法或失職情事,除隨時提委員會會議處理外,其重大事項得
彙成專案報告,提年度工作檢討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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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注意事項經本院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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