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監察委員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對本院、委員或行政人員恣意非
法抗爭者,依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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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院大門前之非法抗爭者,依「維護本院院區秩序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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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本人或鼓動他人糾眾抗爭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處;必要時得
依本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另行調查,提案糾
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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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新聞媒體公然散布不實言論、圖畫或文字,妨害本院、委員或行
政人員之名譽,應由本院秘書處公開發表聲明,其情節重大者,並要
求新聞媒體更正或送請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倘涉及刑責者
依法處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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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圖抗爭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告發或民事訴訟,以及誣告本院、委
員或行政人員涉嫌重大者,由本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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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不法抗爭損及本院、委員或行政人員名譽者,本院應為適當回復之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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