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對於監察權行使之非法抗爭事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監察委員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對本院、委員或行政人員恣意非
    法抗爭者,依本要點處理。

二、在本院大門前之非法抗爭者,依「維護本院院區秩序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三、公務員本人或鼓動他人糾眾抗爭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處;必要時得
    依本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規定,另行調查,提案糾
    彈。

四、利用新聞媒體公然散布不實言論、圖畫或文字,妨害本院、委員或行
    政人員之名譽,應由本院秘書處公開發表聲明,其情節重大者,並要
    求新聞媒體更正或送請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倘涉及刑責者
    依法處究。

五、意圖抗爭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告發或民事訴訟,以及誣告本院、委
    員或行政人員涉嫌重大者,由本院依法處理。

六、因不法抗爭損及本院、委員或行政人員名譽者,本院應為適當回復之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