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四條訂定
第二條
內部控制係指受查者之組織規劃及其所採用之各種協調方法與措施,以
保護資產安全、提高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增進經營效率,並促
使遵行管理政策達成預期目標。一般分為內部會計控制與內部管理控制
。
第三條
內部會計控制係為保護資產安全、提高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之控
制;內部管理控制則為增進經營效率、促使遵行管理政策達成預期目標
之控制。
第四條
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時,應依本公報規定對受查
者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作適當之調查與評估,衡量其可資信賴之程度,以
決定證實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貳、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之目的、要件及限制
第五條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實施,係為達成下列之目的:
1.所有交易事項之執行均經管理階層之授權。
2.所有交易事項均為及時、正確之記錄,並予妥適分類,歸屬於適當
期間,俾遵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編製財務報表。
3.資產之取用與保管均經管理階層之核准。
4.定期或不定期比較帳列資產與實存資產,如有差異均經適當處理。
第六條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實施,包括下列要件:
1.管理階層應體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重要性,負責制度之建立及修
訂,並確保制度持續有效之運作。
2.組織規劃應予合理化,並明確劃分權責。交易事項之授權、核准、
執行及記錄等步驟,宜由不同之部門或人員負責;資產之記錄與保
管等職能宜予分立,俾相互驗證其正確性。
3.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俾正確記錄交易事項,適時提供有效會計資訊
。
4.建立員工甄選、任用、升遷及培訓等人事制度,俾以適當之工作人
員提高內部會計控制之效能。
5.組織規模較大者宜設置內部稽核,協助管理階層調查、評估內部會
計控制制度,適時建議改進,以求有效持續實施。
第七條
內部會計控制對管理目標之達成僅能提供合理之保證,其所受之限制,
例舉如下:
1.設置特定內部會計控制程序時,通常考量其成本與效益。
2.內部會計控制之設置,通常僅針對預定或一般之交易事項,並未考
慮特殊之交易事項。
3.不能完全避免疏忽、判斷錯誤或誤解規定等人為之錯誤。
4.無法完全排除串通舞弊之可能。
5.管理階層踰越控制程序之可能。
6.由於情況變遷致原設置之控制程序無法因應。
7.控制程序之遵行有日久鬆懈之可能。
參、初步調查與評估
第八條
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先對受查者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作概
括性之瞭解,以決定是否擬予信賴,如擬予信賴,則進一步調查交易流
程與有關程序,俾對其內部會計控制之有效性進行初步評估,以決定是
否仍擬信賴。
第九條
調查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之主要方法如下:
1.查詢受查者之有關人員;
2.參閱有關內部會計控制之規定,如組織規程、作業手冊、職務說明
書、流程圖及內部稽核報告等;
3.觀察或抽驗內部作業程序;
4.參閱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並作適當修正。
第十條
調查內部會計控制程序時得單獨或混合採用下列方式編製工作底稿:
1.問卷調查。
2.文字敘述。
3.程序流程圖。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得因故對特定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不予信賴,例如:
1.因內部會計控制設計上之缺失,致無法產生正確及完整之會計資訊
。
2.預計實施遵行查核程序所需之代價,大於對該內部會計控制信賴後
所能減少證實查核程序之成本。
第十二條
調查各項內部會計控制程序後,應初步評估其是否值得信賴;如無法信
賴,則無須實施遵行查核程序,可逕行擬訂不依賴該內部會計控制之證
實查核程序。
肆、遵行查核程序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如擬信賴受查者之內部會計控制,應實施遵行查核程序。
第十四條
遵行查核程序之目的在於獲取證據,以確定所擬信賴之內部會計控制在
查核年度內是否有效持續運作。
第十五條
遵行查核程序包括「交易抽查」及「功能抽查」。
查核人員應將抽查情形作成工作底稿。
「交易抽查」係抽查某類交易事項之處理過程,是否符合既定之內部會
計控制程序。例如抽查銷貨交易循環之接單、發貨、開立發票、列帳、
收款等之控制程序。
「功能抽查」係就某一特定控制點(而非全部交易過程)予以抽查,以
確定其是否有效遵行。例如抽查進貨之驗收工作是否均由適當人員依照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內部會計控制程序於執行時發生偏差之主要原因如下:1.主要人員之
異動;
2.因季節性引起交易量之重大波動;
3.人為之錯誤。
查核人員應對上述偏差原因加以查詢,並確定遵行查核業已涵蓋上述人
員異動及季節性波動之期間。
第十七條
遵行查核宜就全年度之交易事項予以抽查。查核人員如於期中實施遵行
查核程序時,應依其專業判斷決定是否仍須查核期中至期末之交易事項
。此項判斷應考慮之主要因素如下;
1.期中查核之結果。
2.期中至期末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之運作是否一致。
3.期中查核後剩餘期間之長短。
4.交易或科目之性質及其金額之大小。
5.內部會計控制環境(例如組織結構、管理監督及經辦人員素質等)
之評估結果。
伍、內部會計控制之評估
第十八條
查核人員應依遵行查核結果,評估各項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之可資信賴程
度。
第十九條
查核人員評估內部會計控制程序之主要步驟如下:
1.考慮可能發生錯誤與弊陋之類型;
2.決定何項內部會計制程序足以防止或發現此類錯誤與弊陋;
3.確定上述控制程序是否均已設置並確實有效持續運作;
4.評估任何內部會計控制缺失。
前項所稱「錯誤」、「弊陋」及「內部會計控制缺失」之意義如下:
1.「錯誤」係指無意之過失且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者,例如計算錯誤
或筆誤,誤解或誤用會計原則等。
2.「弊陋」係指故意對財務報表為不實之表達。例如偽造竄改記錄或
文件、掩飾記錄或文件上重要資訊、虛列或漏列交易事項、故意誤
用會計原則以及挪用資產等。
3.「內部會計控制缺失」係指必要之控制程序尚未設置或未確實遵行
;如此項缺失導致之錯誤或弊陋,其金額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
者,即為重大缺失。
第二十條
查核人員評估內部會計控制缺失時,應考量之因素,例舉如下;
1.會計之處理程序,例如現金之支出或進貨、銷貨等會計處理;
2.資產之性質,例如易遭竊之現金或存貨;
3.內部會計控制之環境,例如管理階層之正直與誠實;
4.經辦人員對於估計工作之經驗及判斷力,例如備抵呆帳之估計;
5.歷史資料,例如以往查核之工作底稿等。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完成內部會計控制評估後,可據以決定適當之證實查核程序。
第二十二條
上述第八條至第二十條有關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估流程如附錄一。
陸、小規模企業內部會計控制
第二十三條
小規模企業人員較少,通常一人身兼數職,如兼辦採購業務及資產保管
等,致職能劃分效果減弱或遭受限制,故大規模企業之內部會計控制未
必適用於小規模企業。
第二十四條
查核人員對於小規模企業之內部會計控制,得於概括性之瞭解後,逕行
實施證實查核程序,並於獲取足夠與適切查核證據後,對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
柒、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
第二十五條
查核人員完成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估後,對於重大缺失應提出「內
部會計控制建議書」
前項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宜闡明「僅限內部使用」等字樣,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僅送與委任人或其指定人。
第二十六條
提出建議書前,通常先與受查者主管人員討論,並得將其意見列入。
第二十七條
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例式如附錄二)之主要內容如下:
1.提出本建議書之立場及其對受查者之助益;
2.表明本建議書並非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整體表示意見;
3.查核工作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
4.重大缺失發生之原因;
5.重大缺失可能引起之錯誤及弊陋;
6.建議改進之方法與步驟;
7.受查者主管人員之意見。
捌、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三十日起實
施。
附錄二
內部會計控制建議書
民國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本會計師受託查核 貴公司民國×年度財務報表,(有關期中查核)
業經辦理竣事。查核期間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 貴公司之內部會
計控制制度作必要之評估,以決定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而非
以揭發舞弊為目的;且此等評估,係採抽查方式進行,事實上無法發現
所有之缺失,故本建議書未能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整體表示意見。爰
就查核過程中所發現之若干重大缺失,提出改進建議如下,以供 貴公
司參考。
下列各點,經與(職稱)(姓名)討論,茲將其意見一併列陳。
一、上期建議中尚未改進者如下:
1.按月編製銀行調節表
貴公司未按月編製銀行調節表,致銀行往來帳與銀行對帳單若有
差異未能迅速發現。建議指定適當人員按月編製銀行調節表,並
送主管複核。
主管人員意見:同意於近期內改善。
2.......。
二、本期建議事項如下:
1.費用支出與資本支出之劃分
貴公司若干交易,於以前年度列為當期費用,本年度則列為資本
支出,為求會計處理一致起見,建議制訂合理之資本化政策,凡
支出金額未達
$5,000.00 ,或其效益未逾二年者,均列為當期費用。
主管人員意見:同意辦理。
2.建立定額零用金制度
貴公司目前仍保有庫存現金,現金收入未予當日全數存入銀行,
而由出納保管支用,為策安全起見,建議設置定額零用金制度。
主管人員意見:同意照辦,設置定額零用金
$50,000.00。
本建議書僅供貴公司內部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且不影響本會計師於
民國×年×月×日所提出查核報告之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附錄一參見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估)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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