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查核人員實施函證之查核程序時,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函證係指查核人員為驗證受查者會計紀錄所載事項是否確實,而向第三
者發函詢證之查核程序。
貳、函證之方式、程序及控制
第四條
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內部會計控制之有效性、會計科目之性質及回函
之可能性等,決定函證之方式、內容、範圍及時間。
第五條
函證之方式有二:
1.積極式:係指要求受函證內容是否相符,均須函復之方式。
2.消極式:係指要求受函證者僅於函證內容不符時,方須函復之方式
。
第六條
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1.金融機構往來(例式如附錄一)。
2.應收款項(例式如附錄二及附錄三)。
3.寄銷及存儲於受查者場所以外之存貨。
4.貨押有價證券。
5.預付款項。
6.存出保證金。
7.應付款項(例式如附錄二及附錄三)。
8.預收款項。
9.擔保、抵押及或有損失事項。
10.長期股權投資對方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發情形。
第七條
函證之對象選擇通常以抽樣方式為之,樣本應足以代表整個函證母體,
俾獲得有意義之結論,惟具有下列性質之項目應予包括在內:
1.金額重大項目。
2.與管理階層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重大交易事項。
3.關係人間之交易或科目餘額。
4.非正常營業活動之交易或科目餘額。
5.可能存有爭執、產生重大錯誤或弊陋之交易科目餘額。
6.期末重大調整事項。
第八條
詢證函通常以受查者名義為之,其內容依各詢證事項而定,文字宜簡明
扼要易於閱讀。
第九條
查核人員於進行函證工作時,應實施下列控制程序:
1.將受函證者之名稱、地址與受查者之有關紀錄核對。
2.將每一詢證函中之交易或科目餘額受查者之有關資料核對。
3.詢證函經受查者簽章後,由查核人員直接寄發。
4.詢證函中應敘明請直接函復受查者所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通常並
檢附印有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之回函信封,供受函證者使用。
5.對已發函之詢證事項應在工作底稿作成紀錄,俾供回函控制之依據
。
6.回函文件應列為工作底稿;函證結果亦應作成彙總統計,以便於判
斷所搜集之證據是否足夠。
第十條
函證得以電報、電傳打字或傳真機代替信函以爭取時效,但其回電不得
經由受查者之設備接收。
第十一條
採積極式函證時,除本公報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對於未回函證者應再
次函證或考慮採取其他必要證實查核程序。
第十二條
函證通常以資產負債為截止日,於期後適當期間內實施。惟受查者內部
會計控制良好時,查核人員亦得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
進行函證,並對所函證科目或事項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止所發生
之變動,另以其他證實查核程序補充。
參、金融機構往來之函證
第十三條
凡查核期間內受查者與金融機構有往來者,無論期末是否仍有存、借款
餘額,或已核閱該機構寄發之對帳單,查核人員仍應對受查者之往來金
融機構發函詢證。詢證事項通常包括:
1.存款之餘額及提款之限制等。
2.借款之餘額、利率、到期日及擔保品等。
3.已開立但未使用之信用狀餘額、開狀保證金餘額。4.匯票承兌及
商業本票保證之餘額及到期日等。
5.應收票據貼現及其他由金融機構保證事項之餘額。6.託收票據之
餘額。
第十四條
對金融機構之函證,應採積極式。凡重要往來之金融機構未回函者,應
再次函證。如仍未獲回函,查核人員得考慮採取其他必要證實查核程序
替代之。
肆、應收款項之函證
第十五條
應收款項之函證通常採積極式,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兼採消極式:
1.受查者內部會計控制良好;
2.餘額不大之帳戶眾多;
3.內容如有不符時,預期受函證者將會函復。
第十六條
應收款項之函證為必要之查核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如對政府機構及小
規模營利事業等之應收款項,無法以函證證實時,得以其他證實查核程
序替代之,例如對銷貨發票、發貨文件及期後收款紀錄等之查核。
伍、其他事項之函證
第十七條
本公報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科目或事項,是否應採函證程序,
由查核人員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陸、查核結論及報告
第十八條
函證之回函若有不符時,查核人員應就不符之原因進行調查,並將結果
紀錄於工作底稿。回函比率偏低或不符情況嚴重時,除查核人員採用其
他證實查核程序能驗證函證項目之確實性外,會計師應視實際情況,出
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
第十九條
查核人員無法對金融機構往來、應收款項或其他必要科目、事項進行函
證,且無法經由其他證實查核程序驗證其確實性時,會計師應視為查核
範圍受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柒、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實施。
附錄二(積極式)
應收(應付)款項詢證函
受文者:××公司
依據本公司帳載紀錄,截至 年 月 日止,貴
公司尚有應付、收本公司之款項,計新臺幣__元。茲應本公司
所聘會計師查核需要,檢附詢證回函如下,請惠予核對,無論是
否相符(不符時請說明原因),均請簽章後,依虛線截下套入所
附「回函信封」逕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本詢
證函僅供核對帳目之用,不作其他用途」,請查照提前惠辦為荷
。
××公司 敬 啟
年 月 日
(請沿虛線截下,套入「回函信封」投郵)↓
.................................................
詢 證 回 函
詢證函編號____
受文者:××會計師事務所
關於××公司函詢其與本公司之往來款項是否相符一節,茲將核
對結果列示如下:
□核對相符: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應付
、收該公司之款項,計新臺幣_____元。
□經核不符: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應付
、收該公司之款項,計幣臺幣_____元。不符原因:
公司:_________
(圖章或戳記)
年 月 日
附錄三(消極式)
應收(應付)款項詢證函
受文者:××公司
依據本公司帳載紀錄,截至 年 月 日
止,貴公司尚有應付、收本公司之款項,計新臺幣___元。茲
應本公司所聘會計師查核需要,檢附詢證回函如下,請惠予核對
。金額相符可不必回函;如逾十日未獲回函,即視為相符。金額
不符時,請說明原因簽章後,依虛線截下套入所附之「回函信封
」,逕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本詢證函僅供核對帳目之用,不作其他用途」,請查照提前惠
辦為荷。
××公司 敬 啟
年 月 日
(請沿線截下,套入「回函信封」投郵。)↓
..................................................
詢 證 回 函
詢證函編號_____
受文者:××會計師事務所
關於××公司函詢其與本公司之往來款項是否相
符一節,經核不符;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
司應付收、該公司之款項,計新臺幣___元。不符原因:
公司:_______
(圖章或戳記)
年 月 日
@〔附錄一〕
審計準則公報第八號(函證)第六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