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查核工作之規劃)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三條訂定。
第二條
  查核工作規劃之目的係為有效完成查核工作,並提高查核效率。
第三條
  查核工作規劃之程序如下:
  1.瞭解受查者之事業。
  2.擬訂查核計畫。
  3.擬訂查核程式。
第四條
  影響查核工作規劃之主要因素如下:
  1.受查者規模大小與事業經營之複雜程度。
  2.查核人員以前年度之查核經驗。
  3.查核人員對受查者事業經營之瞭解程度。
第五條
  查核計畫與程式應作成書面紀錄,列入工作底稿。查核工作進行中,如
  有關情況改變時,應即考慮有無修訂查核計畫與程式之必要;如有重大
  修正,應於工作底稿內說明理由。
貳、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
第六條
  規劃查核工作時,首應適當瞭解受查者之事業,以獲知對受查者財務資
  訊有重大影響之交易及事項,其方法如下:
  1.查閱受查者章程、證照及會計與管理之有關規章。2.參閱受查者
  年度決算書表。
  3.參閱受查者重要會議之議事錄。
  4.參閱受查者截至查核日有關財務、營運狀況等之最新資料。
  5.參閱受查者內部管理用之財務資訊。
  6.參閱上期工作底稿及有關檔案。
  7.與事務所內承辦受查者有關業務之同仁洽談。
  8.瞭解當前經濟情況及其對受查者事業之影響。
  9.訪問受查者之工廠及辦公處所,並與有關人員洽談。
10.參閱與受查者事業有關之報章、雜誌及書籍。
11.借閱受查者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第七條
  查核人員參閱上期工作底稿及有關檔案時,應特別注意與本期查核工作
  有關之重要事項,以便採取適當措施。
第八條
  對受查者之事業進行瞭解時,宜把握下列重點:
  1.組織系統、營業項目、管理階層與經營策略之變更。
  2.業務現況及其發展趨勢。
  3.財務狀況及重大之會計與稅務問題。
  4.現行法令對受查者事業之影響。
  5.關係人及其交易。
  6.重要固定資產之增添及報廢。
  7.技術水準之改變。
  8.產品或勞務之種類及生產或銷售方法之改變。
  9.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會計控制之改變。
參、查核計畫之擬訂
第九條
  查核計畫係查核工作之書面綱要,其主要內容如下:
  1.受查者組織、人事、財務及業務概況。
  2.受查者委託查核之目的。
  3.預計查核進度及報告提出日期。
  4.查核風險之評估。
  5.重要性原則之訂定。
  6.查核人員之安排。
  7.查核工作之時間預算。
  8.擬由受查核者準備之資料。
  9.特殊會計及審計問題。
第十條
  擬訂查核計畫,宜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受查者事業之性質及狀況。
  2.審計委託書之內容及會計師之法律責任。
  3.依審計委託書規定應提出之報告或其他文件之性質及期限。
  4.受查者所採之會計政策及其變動。
  5.新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6.須特別注意之情況,例如重大錯誤、弊陋及關係人交易。
  7.對內部會計控制所擬信賴之程度。
  8.受查者內部稽核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9.受查者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是否經其他會計師查核。
10.期中及期末查核工作之分配。
11.聘請專家協助對查核工作之影響。
肆、查核程式之擬訂
第十一條
  查核程式係各項查核程序之彙總。查核人員應根據查核計畫,擬訂查核
  程式,以指示並控制查核工作。
伍、附則
第十二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
  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