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舞弊與錯誤)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制定之目的:
  1.界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資訊,對於因舞弊或錯誤    導致財務資
  訊重大不實表達之發現責任。
  2.規範會計師對受查財務資訊可能存有舞弊或錯誤時      ,所應採
之措施。
第二條
  舞弊與錯誤之定義如下:
  舞弊:係指故意對財務資訊為不實之表達。例如偽造竄      改記錄或
  文件、掩飾記錄或文件上之重要資訊、虛列或漏列交易事項、故意誤用
        會計原則及挪用資產等。
  錯誤:係指無意之過失而造成財務資訊不實之表達。例如計算錯誤、筆
        誤及誤解或誤用會計原則等。
貳、舞弊與錯誤之發現
第三條
  提供財務資訊之管理階層應負防止或發現舞弊與錯誤之責任。舞弊或錯
  誤可藉內部控制制度之設置及實施,以防止或減少其發生之可能性,但
  仍無法完全免除。
第四條
  會計師查核財務資訊所設計之查核程序,係為取得查核證據,俾對財務
  資訊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因此,除受託專案查核外,查核工作之規
  劃及執行,非專為發現舞弊或錯誤而設計。但仍應保持專業上之警覺,
  以期於查核時得能發現因舞弊或錯誤可能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之
  情事。
第五條
  會計師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亦即應依當時情況採行
  適當查核程序,並依據查核結果出具適當查核報告。由於查核工作通常
  係採抽查方式,因此,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不保證
  定能發現由於舞弊或錯誤所導致財務資訊之不實。
參、舞弊與錯誤之可能性
第六條
  查核人員於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應考慮舞弊或錯誤對財務資訊可能
  之影響。
第七條
  查核人員應向管理階層查詢有關財務資訊涵蓋期間內已發生之任何舞弊
  或重大錯誤,如有必要,應修正查核程序。
第八條
  除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外,下列情事亦將增加舞弊或錯誤之可能性:
  1.管理階層之品德或能力有疑慮。
  2.企業遭受不尋常之壓力。
  3.不尋常之交易。
  4.難以獲取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上情事舉例如「附錄」。
肆、具有舞弊或錯誤跡象時之處理
第九條
  具有舞弊或錯誤跡象時,若查核人員認為該項舞弊或錯誤對財務資訊可
  能發生重大之影響,則應考慮下列因素而修正查核程序:
  1.可能發生之舞弊或錯誤之型態。
  2.可能發生之舞弊或錯誤對財務資訊之影響。
第十條
  執行修正後查核程序通常可使查核人員確定舞弊或錯誤之存在或澄清對
  舞弊或錯誤之疑慮。若確定舞弊或錯誤存在時,則查核人員應確認舞弊
  之影響,已於財務資訊適當反應或錯誤均已更正。
第十一條
  舞弊或錯誤為內部控制制度所可防止或發現者,查核人員應再檢討以前
  對內部控制制度所作之評估,必要時修改證實查核程序。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遇有下列情況,應儘速與適當之管理階層商討:
  1.舞弊很有可能存在。
  2.舞弊或重大錯誤確實存在。
  舞弊或錯誤涉及管理階層時,查核人員應再考量其所作解釋或聲明之可
  靠性。
第十三條
  執行前條程序前,查核人員須考慮所有之情況,並衡量管理階層涉案之
  可能性。對於管理階層涉嫌之舞弊案,宜向職位比該涉案者更高之管理
  階層報告。若受查者之最高負責人亦涉嫌舞弊時,查核人員應經審慎考
  量後,決定須採行之查核程序或取消委任合約。
伍、查核報告
第十四條
  如無法獲取足夠證據以確定某項舞弊是否存在時,會計師應衡量該可疑
  之舞弊對財務資訊之影響,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十五條
  查核結果顯示舞弊或錯誤確已存在,且能確定其財務資訊之影響時,如
  受查者未予更正,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十六條
  查核結果顯示舞弊或錯誤確已存在,但無法確定其對財務資訊之影響時
  ,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陸、附則
第十七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
  七月一日起實施。
附錄
  可能發生舞弊或錯誤之情事
  1.管理階層之品德或能力有疑慮
    (1)管理階層由一人或少數人所把持,且內部缺乏有效之監督。
    (2)公司組織結構複雜,且其複雜程度顯不合理。
    (3)對內部控制制度之重大缺失,無正當理由而遲不加改正。
    (4)主辦會計及財務之人員離職率偏高。
    (5)會計部門人手長期嚴重不足。
    (6)經常更換會計師。
    (7)財務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登記資本額等之查核非由同
          一會計師承辦。
  2.企業遭受不尋常之壓力
    (1)產業景氣愈趨衰退。
    (2)因擴充過速導致營運資金不足。
    (3)業績欠佳。
    (4)企業有維持獲利成長趨勢之必要。例如股票擬公開上市或擬合
          併他公司。
    (5)大量投資於風險甚高之產品或行業。
    (6)企業之經營集中於單一或少數之產品或客戶。  3.不尋常之
交易
    (1)期末發生對盈餘具有重大影響之交易。
    (2)重大之關係人交易。
    (3)支付之酬金(如律師公費、顧問費或代理商佣金)顯著偏高或
          偏低。
  4.難以獲取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1)證明交易之文件不適當。例如缺乏適當授權、憑證不足、竄改
          憑證。
    (2)會計處理不適當。例如檔案不齊全、帳務調整事項過多、未依
          正常程序記錄及總帳與明細帳不符。
    (3)函證之回函不符情形眾多。
    (4)管理階層對查核人員之詢問,無法說明理由或理由未盡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