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委任人更換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
,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報所稱前任會計師,係指因故與委任人停止財務報表查核工作之會
計師;所稱繼任會計師,係指已接受或擬接受委任人之委任,以接替財
務報表查核工作之會計師。
第三條
繼任會計師應主動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其方式可採口頭或書面為之。雙
方因連繫而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均應予保密,繼任會計師如未接受委
任,仍應履行保密之義務。
貳、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應有之連繫
第四條
依照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規定,會計師未經委任人同意或有
正當理由,不得洩露其在查核過程中所獲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因而,
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連繫前,應先經委任人同意請前任會計師詳盡
答覆。如委任人不表同意或限制前任會計師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詢問
其理由,以決定是否接受委任。
第五條
繼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委任人之資訊,供作是否受委任之
參考。查詢事項通常包括:
1.管理階層之品德。
2.前任會計師與管理階層間對會計原則、查核程序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是否存有歧見。
3.委任人更換會計師之原因。
第六條
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合理之詢問,應研其所知悉之事實,儘速詳細
答覆。前任會計師因特殊情況未作詳細答覆時,繼任會計師應考慮其所
隱含之意義,以決定就否接受委任。
參、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其他連繫
第七條
繼任會計師為對本期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及查明本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
計原則是否與上期一致,應蒐集足夠適切之證據,其蒐集方式通常如下
:
1.對重要之期初科目餘額及上期交易事項採行適當之查核程序。
2.向前任會計師查詢有關事項。
3.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第八條
繼任會計師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時,通常前任會計師應同意繼任
會計師借閱或複印具有繼續性重要會計事項之工作底稿,如資產負債科
目及或有事項等。
第九條
繼任會計師如認為前任會計師所查核之財務資訊有修正之必要時,得要
求委任人安排三方面會商解決。如委任人或前任會計師拒絕會商或繼任
會計師對會商結果不滿意時,繼任會計師應採取適當對策,例如於查該
報告揭露此事實。
肆、附則
第十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一日發布,並對繼任會計師接受委任日
在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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