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會計師對其查核工作品質之管制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品質管制係指會計師為確保查核工作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而採行之
政策及程序,以期查核工作品質之適當可靠。
貳、品質管制之要素
第三條
會計師應考慮其事務所之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型態等因素,擬定適當
之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釋例如附錄)
第四條
會計師應確實使其查核人員充分瞭解查核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之涵義。
第五條
會計師擬定查核品質管制之政策及程序時,應考慮下列要素:
1.查核人員之品德。
2.查核人員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3.工作分配。
4.工作督導。
5.查核案件之受任。
6.追蹤考核。
第六條
查核人員之品德應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要求,保持嚴謹公正之態
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善盡保密之責任。
第七條
會計師對查核人員之任用、訓練及升遷,應訂定適當之政策及程序,以
確保查核人員具備執行查核工作所需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第八條
會計師決定查核工作分配時,應考慮事務所整體人力狀況,衡酌案件性
質,將查核工作合理分配予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並經適當專業
訓練者擔任之。
第九條
對查核工作負有督導責任之各級人員,應視查核工作之難易及查核人員
之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給予適當指導、監督及複核。
第十條
對查核人員之指導,可藉查核計畫、查核程式及時間預算等為之。指導
之內容包括使其瞭解本身之工作範圍、責任及執行查核程序之目的,並
告知其他有關重要事項,例如受查者之經營型態與可能存在之會計、審
計問題等。
第十一條
對查核人員之監督,包括下列事項:
1.掌握查核工作進度,並確定查核人員:(1) 具備必要之專業知識、技
能及經驗,以執行被指派之工作;(2) 瞭解查核方向;(3) 按照查核
程式進行查核工作。
2.瞭解已發現之重大會計及審計問題,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必要時適度
修正查核程式。
3.解決查核人員對專業問題見解之分歧。
第十二條
查核工作須經複核,以合理確保下列事項:
1.無重大未決之查核事項。
2.查核目的已達成,且所作結論有合理依據。
3.查核工作及其所獲得之結論已作成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複核工作通常在下列各查核階段中執行:
1.擬定查核計畫及查核程式。
2.評估內部會計控制。
3.取得查核證據及作成查核結論。
4.撰擬查核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師於初次或繼續接受客戶之委任前,均須先對該客戶之內部會計控
制制度及管理階層之品德加以瞭解,並考量本身之超然獨立與服務客戶
之能力,以作為是否接受委任之參考。
第十五條
會計師應建立定期評估其查核品質管制之政策及程序,以追蹤考核此項
查核品質管制制度執行之成效。
參、附則
第十六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
月一日起實施。
附錄
查核工作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釋例
××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工作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
本所為合理確保查核工作之執行符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要求,特訂
定下列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度。
壹、查核人員之品德
一、政策
本所之查核人員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
二、程序
1.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查核人員有關超然獨立之事項,並解決相關之問題
。
2.本所各級人員對超然獨立問題之溝通程序。
(1)有關超然獨立之政策及程序應通告所內全體人員。
(2)進行專業訓練及工作督導時,應強調形式及實質上超然獨立之重要
。
(3)將查核財務報表之客戶名單適時通告所內有關查核人員。
3.超然獨立政策及程序之執行及檢討。
(1)指派專人負責取得超然獨立之聲明書。聲明書通常由有關查核人員
敘明下列事項:
.業已瞭解所內有關超然獨立之政策及程序。
.未擁有違反超然獨立之投資股權。
.未有違反超然獨立之關係存在,亦未發生本所禁止之交易。
(2)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超然獨立政策及程序之例外事件。
貳、查核人員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一、政策
本所應指定專人或設置人事單位,負責甄選及任用具備必要專業知識
及技能之查核人員。
二、程序
1. (1)針對本所業務現況、預期成長率和人員流動率,規劃本所各階層
人力之需求。
(2)為達成任用目標,本所應做下列各項規劃:
.確定人員之可能來源。
.發掘潛在人員之方法。
.連繫潛在人員之方法。
.吸引潛在人員之方法。
.甄選人員之方法。
(3)定期檢討人事任用計畫之執行成效:
.評估人事任用計畫,以確定是否已依照既定之政策及程序選用
合格之人員。
.考核人員任用成果,以確定人員任用目標及所需人力是否業已
圓滿達成。
2.建立本所各階層人員之甄選及任用標準:
(1)任用人員應具備之品德、操守、合群及領導能力。
(2)訂定任用人員所必備之學歷、專長及經驗。
(3)訂定任用下列人員應遵循之準則:
.本所同仁之親屬。
.已離職之員工。
.客戶之員工。
(4)取得應徵者學經歷等資料。
(5)審核應徵者之條件是否符合本所之任用標準。
3.採取適當方法使新進人員瞭解本所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
(1)發給本所簡介及品質管制及程序手冊。
(2)舉辦職前訓練。
4.建立專業人員持續進修辦法。
(1)由專人負責推動人員訓練及培育計畫。
(2)參照有關法令、公會規定及本所對各級專業人員之要求,訂定本
所各級專業人員持續進修辦法。
(3)鼓勵本所各級專業人員加入專門職業團體,參與外界舉辦之專業
教育課程及其他專業活動。
(4)視本所業務需要,提供有關特殊技能(如電腦審計)或特殊行業
(如金融保險業)專門知識之訓練。
(5)保存各級專業人員持續進修之紀錄。
(6)檢討本所各級專業人員持續進修辦法之執行成效。
5.協助本所各級專業人員適時瞭解新頒法令及專業資訊之內容。
(1)提供有關新頒法令及專業資訊。
.新頒法令,如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所得稅法等。
.國內外新發布之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文獻。
.本所新修正之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資料。
(2)提供有關新頒法令及專業資訊之訓練課程。
(3)設置圖書室或其他場所,以存放有關專業技術之專業文獻、法令
規章及本所自行制定之有關文件。
6.建立本所各級專業人員續效考核之標準。
(1)訂定各級專業人員之職責及應有之績效。
(2)考核各級專業人員之績效應考慮下列事項:
.技術性知識。
.分析及判斷能力。
.溝通技巧。
.領導統御及訓練技巧。
.客戶關係。
.工作態度及專業特質。
(3)蒐集有關各級專業人員績效之資料,並予考核,供為研判是否勝
任現職或升遷之依據。
參、工作分配
一、政策
本所查核工作之分配除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外,並應視實際情況,
由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經驗,並經適當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之。
二、程序
1.本所對查核工作所需人力之整體規劃,應兼顧各級人員之能力及其個
人發展。
(1)就事務所整體及個別部門之人力需求加以規劃。
(2)就時間因素,確定事務所對特殊查核工作之人力需求。
(3)編製時間預算,以決定所需要之人力。
(4)為兼顧各級人員之能力及個人之發展,工作分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
.承辦案件之大小及複雜程度。
.可供使用之人力。
. 所需之特殊知識及技能。
.執行查核工作所需之時間。
.查核人員之定期輪調。
.在職訓練之機會。
2.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查核工作人力之調度。
(1)分配工作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查核工作所需之人力及時間。
.各級查核人員之經驗、職位、背景及專長。
.督導工作及其執行之人員。
.各級查核人員可用之時間。
.涉及超然獨立利益衝突之情況,例如查核人員係客戶之舊員工或
其主管之關係人等。
(2)分配工作時,應考慮工作之持續性及人員之定期輪調,以便有效執
行查核工作,並使查核人員具有不同之經驗及查核背景。
3.查核工作之進度及人員調配情形應呈送主管核准,必要時,應提出受
指派查核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肆、工作督導
一、政策
本所對各級人員之工作應予以適當指導、監督及複核。必要時,應洽
詢具有適當專業技術之人員。
二、程序
1.規劃:
(1)指派專人負責查核工作之規劃。
(2)查核工作之規劃包括下列事項:
.蒐集背景資料或調閱上年度查核規劃資料。
.預計之工作計畫。
.決定所需人力及特殊專業知識。
.預估完成查核工作所需時間。
.考慮目前經濟情況對客戶或其所屬行業,暨對執行查核工作之影
響。
2.控制:
(1)本所應對各級人員作適當之督導。
(2)訂定工作底稿應具備之格式及內容。
(3)利用標準化格式、檢查表及問卷表等,以有效協助及控制查核工作
之執行。
(4)訂定適當之處理程序,以解決查核過程中所產生之不同意見。
3.諮詢:
(1)將本所之諮詢政策及程序通告查核人員。
(2)確定需要運用諮詢之範圍,如:
.新發布會計、審計準則公報之應用。
.適用特殊會計或審計之行業。
.實務上較特殊之問題。
.法令之特別規定。
(3)提供專業圖書資料。
(4)指定本所具有專門知識之人員及外界專家為查核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
(5)將諮詢結果作成書面文件予以保存,以為日後查考之用。
伍、查核案件之受任
一、政策
本所接受新客戶或繼續接受原有客戶之委任前,應對該客戶進行評估
。決定接受或繼續接受委任時,應考慮本身之超然獨立性、服務客戶
之能力,客戶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階層之品德。
二、程序
1.評估新客戶及受任之程序。
(1)蒐集並瞭解新客戶有關之財務資料,如年報、期中財務報表及所得
稅申報書等。
(2)向新客戶之往來銀行、律師及其同業等查詢有關資料。
(3)與前任會計師連繫,查詢下列事項:
.新客戶管理階層之操守。
.管理階層與會計師間對會計政策及查核程序或其他重大事項有無
意見不同之處。
. 更換會計師之理由。
(4)考慮是否存有特殊風險或須特別注意之情況。
(5)評估本所服務新客戶之能力。評估時,應考慮所需之專業技術,對
該行業之瞭解及現有之人力。
(6)確定受任不致違反超然獨立性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其他有關規
定。
2.本所於每屆委任期間終了時,對原有客戶應加以評估,以決定是否繼
續接受委任,惟客戶之管理階層、財務狀況、訴訟案件進展或業務性
質等發生重大變化時,亦應隨即評估,以決定是否終止受任。
3.指派專人負責評估所蒐集之資料,以決定本所是否受任,並將結論作
成工作底稿。
4.將本所對查核案件受任之政策及程序,告知所內有關人員。
5.本所查核案件之受任政策及程序之執行,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監督
。
陸、追蹤考核
一、政策
本所應追蹤考核查核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之執行成效。
二、程序
1.訂定追蹤考核程序:
(1)確定追蹤考核之項目、時間及步驟。
(2)建立選案標準。
(3)建立追蹤考核人員與有關人員間發生爭議之處理程序。
2.建立擔任追蹤考核者之資格條件,包括職位、經歷及專業知識。
3.考核選查案件對本所查核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之遵循程度。
4.追蹤考核之事項應作成工作底稿,連同已採行或建議採行之改正措施
向本所管理階層報告。
5.根據追蹤考核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決定本所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是
否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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