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會計師受託核閱企業之財務預測,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會計師核閱企業財務預測之目的,在於提供會計師表達核閱結論之基礎
,以判斷:
1.財務預測是否依據「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
2.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是否依據合理資料。
第三條
會計師核閱企業財務預測,因無法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且財務
預測資料具高度不確定性,故不能對財務預測是否達成表示意見。
貳、核閱之範圍
第四條
影響會計師核閱範圍之因素,包括下列四項:
1.會計師瞭解受核閱者所經營事業之程度。
2.管理階層編製財務預測之經驗。
3.財務預測涵蓋期間之長短。
4.管理階層編製財務預測之過程。
第五條
會計師應瞭解受核閱者所經營事業及影響其未來財務結果之關鍵因素,
主要包括:
1.受核閱者所營行業之特性,包括市場競爭程度、對經濟變動之敏感性
、生產技術之特性、有關法令及會計處理之特殊要求。
2.受核閱者之產品或勞務所屬市場之性質及情況,包括市場佔有率及行
銷計畫等。如其產品為中間產品,則另須考慮最終消費市場之情況。
3.受核閱者營運所需原料、人工、資金、廠房及設備等資源之供應及成
本。
4.受核閱者過去之營運績效,包括收入與成本之趨勢、資產週轉率、生
產設備之產能與利用率及營運策略。
第六條
會計師就各期財務預測資料與實際結果比較分析,有助於瞭解企業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預測之經驗。
第七條
財務預測涵蓋期間較長時,預測結果之不確定性較高,故會計師應考慮
財務預測涵蓋期間之長短及財務預測所含實際資料之多寡,兩者均可能
影響預測之可靠性。
第八條
會計師瞭解受核閱者編製財務預測之過程,有助於核閱範圍之決定。會
計師通常先與負責編製財務預測之人員討論,以獲得初步瞭解。進一步
取得受核閱者編製財務預測過程之書面文件,以瞭解管理階層決定財務
預測關鍵因素及建立基本假設之過程。
參、評估基本假設之程序
第九條
會計師核閱企業之財務預測時,應根據重要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及其他
有關財務預測之書面文件,以瞭解管理階層所用之基本假設。
第十條
會計師經採行必要之核閱程序後,若認為管理階層已指明重大影響企業
未來營運之關鍵因素,並對此等因素建立適當假設;且此等假設有合理
資料支持,則可推論基本假設能提供合理之預測基礎。
第十一條
會計師應根據對受核閱者所經營事業之瞭解,評估管理階層所建立之基
本假設。評估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基本假設與關鍵因素之相關性。
2.企業經營之潛在風險。
3.特定關鍵因素變動對財務預測之影響程度。
第十二條
會計師分析前期財務報表,有助於辦認對受核閱者未來營運有重大影響
之關鍵因素。分析時應考慮下列事項:1.以前各期實際結果之趨勢。
2.以前各期實際結果與各該期財務預測之比較。
3.預測期間已經過部分之實際結果與財務預測之比較。
第十三條
會計師於確認財務預測之關鍵因素,以及此等因素業已全部涵蓋於基本
假設後,應評估其假設是否有合理資料加以支持。
會計師在作前項評估時,應全盤考慮作為預測基礎之各項假設。對於預
測無重大影響之假設,會計師無須個別評估。
惟在作此項決定時,仍應考慮此類非重大假設之全盤影響,以評估假設
是否合理。
第十四條
會計師於評估基本假設是否合理時,應特別注意具有下列情況之假設:
1.對預測金額有重大影響者。
2.特別易受關鍵因素變動之影響者。
3.偏離歷史趨勢者。
4.具高度不確定性者。
第十五條
會計師在評估基本假設是否有合理資料支持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1.對於重要假設,應取得管理階層作成該假設所依據之外部或內部資料
。
2.各項假設是否與引用之資料相一致。
3.各項假設之關係是否合理。
4.建立假設引用之資料是否合理可信。
5.建立假設所引用之實際財務資訊及其他資料是否能與相關期間之有關
資料相比較,並考慮不具可比較性之影響。
6.支持假設之論證或理論是否合理。
肆、評估財務預測編製及表達之程序
第十六條
會計師評估受核閱者財務預測編製及表達是否適當時,應實施必要之核
閱程序(參閱附錄一),以判斷:
1.財務預測是否根據基本假設編製。
2.財務預測各項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3.財務預測各項假設間之關係是否合理。
4.財務預測所採用之會計原則是否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所預期
採用之會計處理相一致
5.財務預測之表達是否符合「財務預測編製要點」之要求。
6.各項假設是否已作適當揭露。
第十七條
會計師完成財務預測之核閱前,應取得管理階層所出具有關財務預測之
客戶聲明書(參閱附錄二)。
伍、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會計師核閱財務預測時,應編製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工作底稿通常應載明下列資料:
1.核閱之規劃。
2.助理人員工作之督導及複核。
3.受核閱者財務預測編製過程之複核。
4.受核閱者編製財務預測時,所採用資訊之來源及基本假設。
5.核閱程序及結論。
陸、核閱報告
第二十條
會計師於完成財務預測之核閱工作時,應出具核閱報告。核閱報告之形
態包括:
1.標準式核閱報告。
2.否定式核閱報告。
3.拒絕式核閱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由於財務預測資訊具有不確定性、敏感性與相互關連性,為免閱讀報告
者難以理解,會計師不得出具有保留意見之核閱報告。
第二十二條
標準式核閱報告(參閱附錄三)之內容應敘明下列各項:1.財務預測編製
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2.核閱之性質。
3.財務預測之核閱係依據「財務預測核閱要點」實施。
4.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如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不再
更新其核閱報告。
5.會計師認為財務預測係依據「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及所依據之基
本假設合理。
6.實際結果未必與預測相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時,會計師不得簽發標準式之核閱報告:
1.未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
2.重要假設不合理。
3.核閱範圍受限制,致無法執行必要之核閱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遇有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之情事者,應簽發否定式之核閱報告
。
簽發否定式核閱報告時,應於核閱報告中加一說明段,敘明其事實及理
由(參閱附錄四)。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遇有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情事者,應簽發拒絕式之核閱報告。
簽發拒絕式核閱報告時,應於核閱報告中加一說明段,敘明其事實及理
由(參閱附錄五)。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時,如有引用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而不承擔其責任
者,應於結論段敘明之(參閱附錄六)。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所核閱之財務預測如附有歷史性之財務資訊者,應於核閱報告中
說明該等資訊之來源,及該等資訊曾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應說明
所出具之查核意見或核閱結論(參閱附錄七)。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欲強調某一事項時,得於標準式核閱報告之結論段前,另加一說
明段敘明之(參閱附錄八)。
第二十九條
核閱報告之日期通常係指外勤工作完成之日。
柒、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含)起實施。
附錄一:財務預測核閱程序釋例
一、決定核閱範圍:
1.取得受核閱者之財務資料及基本假設之彙總說明。
2.瞭解受核閱者所營之事業,如:
(1)訪談受核閱者之職員及對該產業有瞭解之人員。
(2)參考與該產業有關之刊物。
(3)分析受核閱者之財務報表。
3.取得下列資料:
(1)受核閱者所營行業之特性,包括市場競爭程度、對經濟變動之敏感
性、生產技術之特質、有關法令及會計處理之特殊要求。
(2)受核閱者之產品或勞務所屬市場之性質及情況,包括市場佔有率及
行銷計畫等。
(3)受核閱者營運所需原料、人工、資金、廠房及設備等資源之供應及
成本。
(4)受核閱者過去之營運績效,包括收入及成本之趨勢、資產週轉率、
生產設備之產能及其利用率暨營運策略。
4.核閱財務預測編製之過程,以瞭解關鍵因素之決定,基本假設之建立
及基本假設轉換為預測書面資料之過程等之合理性。
查核人員應瞭解下列各項問題:
(1)財務預測之編製是否有適當文件可供核閱?
(2)若沿用前期之預測過程,則該過程是否有效?
(3)為確保所有關鍵因素業經辨認,並已納入假設之中,其所採之程序
為何?
(4)為確保預測係根據管理階層所核准之假設編製,其所採用之程序為
何?
(5)預測資料之蒐集、計算及彙總方法為何?
(6)假設變動之影響如何確認及計算?
(7)預測所採用之會計原則為何?
(8)預測所採用會計原則如有變動,其處理程序為何?
(9)沿用前期預測過程時,有否分析該期預測與實際結果之差異?有否
根據差異分析結果適當調整預測過程?
(10)管理階層複核及核准預測之程序為何?
(11)錯誤之偵測及預防程序為何?
5.考量參與預測過程人員之適任性,包括職位、預測經驗及對預測過程
之瞭解程度。
二、評估基本假設
1.確認影響企業未來財務結果之關鍵因素。
(1)評估財務預測所用重要基本假設及相關書面文件,以決定重要基本
假設之合理性。考慮之因素包括:基本假設與關鍵因素之相關性。
企業經營之潛在風險。
特定關鍵因素變動對財務預測之影響程度。
(2)分析以前各期實際結果與各該期財務預測發生差異之原因。若有期
中財務資料、應注意其與以前各期有無發生重大差異,若有重大差
異並調查其原因。
(3)核閱對外發佈之資料及重要會議紀錄,注意影響未來財務結果之重
大決策。
(4)瞭解企業經營之風險,例如市場趨向、競爭態勢、擬議中之法令、
政經社會之變動、科技發展之影響及對主要客戶與供應商之依存度
。
2.評估基本假設是否有合理資料支持。
(1)評估時,應特別注意具有下列情況之假設:
對預測金額有重大影響者。
特別易受關鍵因素變動之影響者。
偏離歷史趨勢者。
具高度不確定性者。
(2)取得管理階層作成重要基本假設所依據之外部或內部資料,以抽查
方式評估作成該等假設時是否已考慮此等資訊。
(3)核閱預測期間有關計劃,如預算、政策、合約或協議等,以考量其
與假設之關係。
(4)分析用以作成基本假設之各期歷史資料,以評估其可比較性及一致
性。
(5)財務預測涵蓋期間如有期中報表,應考慮期中報表財務結果與預測
之關係。
(6)必要時,得考慮對支持基本假設之外部資料函證。
(7)如支持基本假設之資料係根據專家之意見,則應:
評估其專業地位。
核閱管理階層提供予該專家之資料,與預測所引用之資料是否一
致。
(8)取得管理階層之聲明書。
(9)考慮取得受核閱者之律師對未決訴訟案件影響之說明。
三、評估預測之編製及表達之程序
1.抽查根據基本假設所編製財務預測之計算是否正確。
2.抽查預測數字之彙總是否正確。
3.查明編製財務預測所用之基本假設是否與基本假設彙總說明所列示者
相同。
4.評估各項基本假設間是否相互矛盾。
5.編製財務預測所用資料如經調整,應複核其理由是否適當及其影響是
否反映於相關項目。
6.查明預測中所含歷史資料之正確性。
7.複核財務預測是否就下列各項適當表達:
(1)參照歷史性財務報表之完整格式表達。
(2)財務預測每頁標明「預測」及「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之字樣。
(3)編製完成之日期。
(4)揭露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5)本年度財務預測與以前年度之財務預測或財務報表並列時,分別標
明。
(6)所採用會計原則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所預期採用之會計處
理相一致。
附錄二:客戶聲明書例式
日期: 年 月 日
受文者: 會計師(事務所)
茲為應 貴會計師(事務所)核閱本公司 年度(
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財務預測需要,謹就所
知聲明如下:
一、本公司之財務預測,係依據公司管理階層之計劃,及對未來經營
環境之評估所作最適切之估計,以表達本公司未來財務狀況、經
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二、本公司財務預測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
所預期採用之會計處理相一致。
三、本公司已提供貴會計師(事務所)所有與預測相關之重要資訊。
四、本公司確信與預測相關之假設均合理適當。
五、本公司確信所有支持假設之文件及紀錄均適當可靠。
公 司:××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會計主管: (簽章)
附錄三:標準式核閱報告例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目前環境與將來最可
能發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採用
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以核閱竣事。
(結論段)
本會計師認為上開預計財務報表係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及合理
之基本假設編製。惟預測具不確定性,其實際結果未必與預測相符。核閱
報告出具後,如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本會計師不再更新核
閱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四:假設不合理之核閱報告例式(否定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目前環境與將來最可
能發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採用
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以核閱竣事。
(說明段)
根據××公司提供之資訊,本會計師發現有關收入之重要基本假設彙
總中,包括與○○公司所簽民國八十年全年度運輸合約之收入新臺幣壹億
元。該合約將於民國八十年二月底到期,惟迄未續訂新約,亦未說明有續
約之意。(結論段)
本會計師認為前段所述之假設,未提供合理之預測基礎,故上開預計
財務報表未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核閱報告出具後,如實際情
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本會計師不再更新核閱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五:核閱範圍受限制之核閱報告例式(拒絕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目前環境與將來最可
能發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除下段所述者外,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
核閱要點」,採用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
以核閱竣事。
(說明段)
重要基本假設彙總中有關民國八十年度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新臺
幣伍仟萬元,係援引民國七十九年度數字,佔民國八十年度預計淨利之百
分之二十三。由於被投資公司未編製民國八十年度之財務預測,因此,本
會計師無法獲得足以支持該假設之適當資料。
(結論段)
如前段所述,因被投資公司未編製民國八十年度財務預測,故本會計
師認為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是否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無從判斷
。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報告之核閱報告例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環境與將來最可能發
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採用
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以核閱竣事。
(說明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中,有關美國分公司之預計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
師核閱。美國分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預計資產總額佔××公司
預計資產總額之20%,民國八十年度預計營業收入佔××公司該年度營
業收入之15%。
(結論段)
基於本會計師之核閱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本會計師認為第
一段所述預計財務報表係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及合理之基本假設編
製。惟預測具不確定性,其實際結果未必與預測相符。核閱報告出具後,
如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本會計師不再更新核閱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七:附有歷史性財務報表之核閱報告例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目前環境與將來最可
能發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採用
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以核閱竣事。
(說明段)
附列之民國七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係供比較,該報表業經本會計師於民
國八十年二月一日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結論段)
本會計師認為上開預計財務報表係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及合理
之基本假設編製。惟預測具不確定性,其實際結果未必與預測相符。核閱
報告出具後,如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本會計師不再更新核
閱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錄八:強調某一重大事項之核閱報告例式
××公司
財務預測核閱報告
受文者:××公司董事會
(引言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預計損益表、預計股東權益變動表(或預
計保留盈餘表)及預計現金流量表,係管理階層根據目前環境與將來最可
能發生之情況,對預測期間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作之估計
。
(範圍段)
上開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財務預測核閱要點」,採用
必要核閱程序,包括對基本假設及預測表達之評估,予以核閱竣事。
(說明段)
××公司民國八十年度之預計財務報表中,列有土地處分利益新臺幣
伍仟萬元,佔民國八十年度預計稅後淨利之50%。
(結論段)
本會計師認為上開預計財務報表係依照「財務預測編製要點」及合理
之基本假設編製。惟預測具不確定性,其實際結果未必與預測相符。核閱
報告出具後,如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核閱,本會計師不再更新核
閱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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