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首次受託-期初餘額之查核)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本公報規定辦
  理。
第二條
  本公報所稱首次受託係指:
  1.受查者前期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
  2.受查者前期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第三條
  財務報表之金額,除反映受查者本期之交易外,亦受期初餘額之影響。
  會計師依前條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應獲取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以驗證
  :
  1.期初餘額未含使本期財務報表遭受重大影響之錯誤。
  2.前期期末餘額經正確結轉本期,必要時亦經適當調整    重編。
  3.前期所採用之會計原則適當,且與本期一致。
貳、查核程序
第四條
  本公報所稱期初餘額之查核,其範圍包括:
  1.前期結轉本期之金額。
  2.前期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3.前期期末已存在之或有事項及承諾。
第五條
  查核期初餘額所採用之程序與範圍受下列因素影響:
  1.受查者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2.前期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查核,且其查核報告是否    為無保留意
見。
  3.前期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4.科目之性質及其發生錯誤之風險。
第六條
  受查者所採用之會計原則有變動時,查核人員應確定此項變動為適切,
  且已作適當處理與揭露。
第七條
  前期財務報表經其他會計師查核時,繼任會計師應考慮前任會計師之專
  業能力與獨立性,必要時得借閱前任會計師之工作底稿,藉以確定期初
  餘額是否適當。若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並非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則繼任會計師應特別注意其中與本期財務報表之攸關部份。
第八條
  前期財務報表未經其他會計師查核時,或借閱前任會計  師之工作底稿
對期初餘額是否適當仍有疑慮時,查核人員必須執行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查
  核程序,俾對本期財務報表中受期初餘額影響之部份,獲得足夠及適切
  之證據。
第九條
  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各科目期初餘額是否適當,除視實  際狀況須另採
其他查核程序外,通常可藉查核各該科目本期之交易得知。例如:應收帳
  款或應付帳款之期初餘額,通常在本期內即可收現或支付,則此項期後
  收現或支付之事實即可視為該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期初餘額係屬適當之
  證據。惟就存貨言,查核本期交易仍難獲取期初餘額是否適當之證據。
  因此,查核人員通常必須採用其他查核程序,如:核閱受查者上期存貨
  盤點紀錄及文件、抽查期初存貨之評價或運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較等
  。
第十條
  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負債各科目期初餘額是否適當,查核人員通常應對
  其構成內容之有關紀錄加以查核。在若干情況下,查核人員可向第三者
  函證以獲取期初餘額是否適當之證據。有時則須另採其他查核程序。
參、查核報告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會計師應視實際情形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
  查核報告:
  1.查核人員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後,仍無法取得有關期初  餘額足夠及適
  切之證據者。
  2.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  意見之查核報
  告時,繼任會計師經考慮其原因後認為  對本期財務報表仍有重大影響
  者。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會計師應視實際情形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
  報告:
  1.查核人員執行必要查核程度後,發現期初餘額有重大    錯誤足以影
響本期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且管理階層    未作更正者。
  2.前任會計師對前期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之查核報告
時,繼任會計師經考慮其原因後認為對本    期財務報表仍有重大影響者
。
第十三條
  受查者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變動若對財務報表之可比較性產生重大影響,
  而會計師對此變動亦表同意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
  表查核報告」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者,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肆、附則
第十四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修訂,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起實施。
附錄一
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查核;且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未觀察期初存貨
盤點,經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仍未能取得期初存貨之數量及狀況是否
適當之證據,對部分財務報表無法表示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致無法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
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本會計師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首次受託查核甲公司民國八十九
年度財務報表,對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之存貨計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
,無法觀察其盤點,經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仍未能確定其數量及狀況
。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但如上段所述,由於無法確定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之存貨數量及狀況,致查核範圍顯有不足,因此本會
計師對第一段所述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無法表示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二
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查核;且受查者會計紀錄不完備,對本期財務報表表示
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致無法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
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本會計師係首次受託查核甲公司之財務報表,由於民國八十九年度之
機器設備會計紀錄不完備,致本會計師對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之機器
設備新臺幣×××元及其相關之累計折舊新臺幣×××元,暨民國八十九
年度之折舊費用新臺幣×××元,無法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機器設備會計紀錄不完備對於財務表
可能有所影響外,第一段所述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
果與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三
前任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表示保留意見之事項,繼任會計師認為對本期
財務報表仍有重大影響,而對本期財務報表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度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未決訴訟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一日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
,第一段所述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
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所述,民國八十八年十月,某公司控告甲公司產銷
之電視遊樂器侵害其專利權,此未決訴訟案件之最終結果尚未確定,因此
對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之影響無法估計。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四
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查核;且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後,發現期初餘額有
重大錯誤,足以影響本期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且管理當局未作更正,而對
本期財務報表表示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致無法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甲公司民國八十八
年度機器設備之重大改良新臺幣×××元,未予資本化,與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不符,且未於民國八十九年度予以更正,如經更正,則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器設備淨額應增加新臺幣×××元、保留盈餘應增加新
臺幣×××元、民國八十九年度純益應減少新臺幣×××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機器設備重大改良未予資本化之影響
外,第一段所述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
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五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受查者將前任會計師查核之上期財務報表
予以重編,而前任會計師並未重簽查核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甲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度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少提折舊新臺幣×××元,而於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如財務報表附註×所述,甲
公司業將民國八十八年度之財務報表予以修正重編,而前任會計師並未重
簽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經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查核重編報表之調整分錄
,依本會計師意見,前述調整分錄尚稱允當,且經適當處理。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
,第一段所述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財務狀況,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
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