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會計估計之查核)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會計估計之查核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報所稱之會計估計,係指對某一項目之金額因無法精確衡量所為之
  估算。例如:備抵壞帳、存貨跌價損失、固定資產折舊、退休金、未決
  訟案損失、長期工程合約損失及商品保證責任等之提列。
第三條
  會計估計係屬管理階層之責任。因估計常須在不確定情況下以判斷作成
  ,故發生錯誤之風險較高。
第四條
  會計估計之查核目的,在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以驗證管理階層
  所作估計是否合理。
貳、查核程序
第五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受查者作成會計估計之程序與方法,暨其相關之控制環
  境,以決定查核程序之性質及範圍。
第六條
  會計估計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複核會計估計所依據之資料,假設及公式。
  2.複核會計估計有關之計算。
  3.比較前期所作估計數與其實際數。
  4.瞭解管理階層之核准程序。
  5.評估查核結果。
第七條
  查核人員應取得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以確保會計估計所依據之資料係屬
  確實、完整及攸關。例如,於評估商品保證責任之提列時,查核人員應
  取得資產負債表日仍屬保證期間之商品銷售資料,並判斷是否與提列所
  依據之資料一致。
第八條
  查核人員亦可從受查者外部取得資料,以作為驗證會計估計是否合理之
  依據。例如,查核存貨呆滯損失之提列時,查核人員除複核內部資料外
  ,並可參考該產業所作銷售預測及市場分析之資料。
第九條
  查核人員應確定管理階層對所收集之資料,業經適當分析,並作為會計
  估計之合理基礎。例如,提列備抵壞帳所依據之應收帳款帳齡分析。
第十條
  評估會計估計所依據之假設是否合理時,查核人員主要考慮事項如下:
  1.是否具有足夠與適切之資料支持。
  2.是否與其他會計估計所作之攸關假設一致。
  3.是否與管理階層計畫一致。
  4.與前期相關之實際結果比較,評估本期會計估計所依據之假設是否合
    理。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審慎注意敏感度較高、主觀及易於造成重大錯誤之假設。
第十二條
  會計估計如涉及會計及審計以外之其他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查核人
  員必要時應採用專家之報告。例如,礦產蘊藏量之估計。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通常係依據受查者前期財務結果、受查者同業之作法及管理階
  層未來之計畫,以評估會計估計所使用之公式是否適當。
第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測試會計估計所使用之計算程序。測試之範圍應視估計之複
  雜性、重大性,以及查核人員對估計程序與方法之評估結果而定。查核
  人員亦可採用其他方法與程序作成估計,以評估受查者之計算是否合理
  。
第十五條
  查核人員可比較前期估計數與實際數,藉以:
  1.取得關於估計程序可靠性之證據。
  2.調整會計估計之計算公式。
  3.確定實際數與估計數之差異,並注意受查者已否作適    當之會計處
理。
第十六條
  查核人員應確定重大之會計估計已作成書面文件,並經適當之管理階層
  核准。
第十七條
  查核人員對會計估計假設之適當性與計算之精確性,應判斷是否取得足
  夠與適切之證據。查核人員並應基於對受查者及其產業之瞭解,暨執行
  查核工作時取得之其他證據,評估會計估計之合理性。
第十八條
  查核人員應考慮是否有重大之期後事項,藉以評估會計估計之合理性。
第十九條
  查核人員依據查核證據所作之估計與受查者財務報表所列者有差異時,
  應判斷此差異是否合理。若查核人員認為差異不合理,則應要求受查者
  更正。若差異金額在可接受之合理範圍內,則不必更正,惟個別差異之
  累積數如對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時,查核人員應就估計整體重新考慮
  更正。
參、查核報告
第二十條
  受查者對會計估計之處理,如未能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會計師應
  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並於查核報告中敘明其情由。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對會計估計之查核,無法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時,會計師應
  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並於查核報告中敘明其情由
  。
肆、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發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
  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