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查核之證據」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查核人員於設計與選取查核樣本暨評估抽樣結果時,應依本公報規定辦
理。
第三條
審計抽樣係指查核人員針對某類交易或某一科目餘額所選取之樣本,執
行遵行或證實查核之程序,以獲取及評估有關該類交易或科目餘額特性
之證據,並據以作成推估母體特性之查核結論。
第四條
本公報同時適用於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方法,此兩種抽樣方法若運用
得當,均可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惟無論採用何種抽樣方法,查
核人員於設計與選取查核樣本,執行查核程序及評估抽樣結果時,均須
運用其專業判斷。
貳、樣本之設計
第五條
查核人員運用專業判斷設計查核樣本時,須考慮下列各項:
1.查核目的。
2.母體及抽樣單位。
3.風險與信賴水準。
4.可容認誤差。
5.母體中預期之誤差。
6.分層。
第六條
查核人員應依其查核目的決定適當之查核程序。採用審計抽樣時,查核
人員所欲獲取查核證據之性質、可能之錯誤或查核證據之其他特性,有
助於界定誤差及母體。例如,查核人員執行進貨之遵行查核程序時,可
能著重於發票是否經過核對並經適當核准;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則可
能著重於當期進貨金額在財務報表上是否允當表達。
第七條
母體係指查核人員為獲得查核結論而擬予抽樣之全部項目。查核人員應
確定母體能符合特定之查核目的,例如:
1.查核目的如係測試應收帳款餘額是否溢列,則母體宜界定為應收帳款
明細。
2.查核目的如係測試應付帳款餘額是否短列,則母體非僅限於應付帳款
明細,尚應包括期後付款、未入帳之驗收單,或其他足以提供應付帳
款短列證據之項目。
第八條
抽樣單位係指構成母體之個別項目,其定義可有不同之方式。查核人員
應決定適當之抽樣單位,俾取得有效與適量之樣本,以達成特定查核目
的。例如,查核目的如係測試應收帳款之真實性,用於函證之抽樣單位
可為客戶帳款餘額或個別發票金額。
第九條
查核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偵查風險。
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存在,與審計抽樣程序無關;偵查風險則包括因
採用抽樣所引起之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所引起之非抽樣風險。
第十條
查核人員無論是否採用抽樣程序進行查核工作,均可能發生非抽樣風險
。例如,查核人員使用不當之查核程序或誤解查核證據,致未能辨識錯
誤之存在。查核人員可藉適當之規劃、督導及複核,將非抽樣風險降至
可接受之水準。
第十一條
抽樣風險係指查核人員依據抽樣結果所作成之結論,與查核母體全部項
目應有結論不同之可能性。通常抽樣風險與樣本量呈反向關係,樣本量
愈小,抽樣風險愈高。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採用抽樣方式執行內部控制之遵行查核程序時,其抽樣風險包
括:
1.信賴不足風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
高,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低結論之風險。
2.過度信賴風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
低,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高結論之風險。
第十三條
查核人員進行證實查核程序時,其抽樣風險包括:
1.不當拒絕風險: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惟抽
樣結果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受結論之風
險。
2.不當接受風險: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惟抽樣結
果卻顯示未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
第十四條
信賴不足風險及不當拒絕風險與查核之效率有關。此兩種風險通常會導
致查核人員執行額外之查核工作,以致降低查核效率。
第十五條
過度信賴風險及不當接受風險與查核之效果有關。此兩種風險可能導致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表示不當之意見,查核人員應特別注意。
第十六條
信賴水準係指母體誤差次數、誤差率或誤差值落於其信賴區間之機率。
信賴水準之高低影響樣本量之大小。查核人員要求之信賴水準愈高,樣
本量應愈大。查核人員決定信賴水準時,應考慮查核結論可能錯誤之風
險。
第十七條
可容忍誤差係指查核人員認為抽樣結果仍可達成其查核目的,而願意接
受之母體最大誤差。可容忍誤差與查核人員對重大性標準之初步判斷有
關。在查核規劃階段,查核人員應依據初步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重大性
標準,決定各科目或各類交易之重大性標準,以作為查核人員評估可忍
容誤差及查核樣本量之依據。可容忍誤差愈小,查核人員所要求之樣本
量愈大。
第十八條
執行遵行查核程序時,可容忍誤差係指查核人員不改變對內部控制之信
賴水準,而願意接受之最大誤差率。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可容忍誤差
係指查核人員認為查核結果可合理確信財務資訊無重大錯誤,而願意接
受之某科目餘額或某類交易之最大誤差金額。
第十九條
查核人員於規劃時,應參考以往查核工作所發現之誤差、受查者有關作
業程序之改變、對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及分析性複核之結果等,以決定
母體中預期之可能誤差。
查核人員若預期母體中存有誤差,通常需選取較大樣本量,以推估母體
金額於原訂可容忍誤差範圍內是否允當表達,或內部控制於原訂信賴水
準內是否可資信賴。查核人員若預期母體並無誤差存在時,則可以選取
較小之樣本量。
第二十條
分層係將母體劃分為若干具有相似特性之群體。分層可使查核人員專注
於查核可能有較大錯誤之項目,通常也可減少樣本量。例如,查核人員
可專注查核應收帳款餘額較大之客戶,以偵查重大錯誤之金額。
參、樣本之選取
第二十一條
選取樣本之方法應能使樣本代表其母體,故母體內所有項目均應有被選
取為樣本之機會。
第二十二條
選取樣本之方法常用者有下列三種:
1.隨機選樣。
2.系統選樣。
3.隨意選樣。
第二十三條
隨機選樣係指對母體內或每一分層內之所有項目,以可事先計算之機會
選取樣本。例如使用隨機號碼表選樣。
第二十四條
系統選樣係指以某一固定區間為選取間隔,並於首一區間內設一隨機起
點以選取樣本。區間通常以項目數或累積金額為基礎。例如:選取每隔
二十張之傳票,或應收帳款帳戶累積金額每隔一萬元者為樣本。採用系
統選樣時,為防止選取之樣本不具代表性,查核人員應注意母體內之所
有項目是否為隨機排列。
第二十五條
隨意選樣係指選樣時不考慮金額大小、資料取得難易或個人之偏好,以
隨意方式選取樣本,惟採用此方法時較易發生偏差,宜特別謹慎。
肆、抽樣結果之評估
第二十六條
查核人員為達成特定查核目的,就樣本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後,應評估
抽樣結果,其步驟包括:
1.分析樣本所查得之錯誤。
2.推估母體可能之誤差。
3.評估抽樣風險。
第二十七條
查核人員分析樣本所查得之錯誤時,應決定有問題之項目是否確為錯誤
。查核人員界定錯誤時,應根據其查核目的。例如,當查核目的為證實
應收帳款之餘額時,應收帳款明細帳之過帳錯誤,不致影響應收帳款餘
額,不應視為錯誤;當查核目的為評估備抵呆帳時,前項錯誤可能影響
備抵呆帳之估計,即應視為錯誤。
第二十八條
樣本之查核證據無法取得時,查核人員得採用其他適當之替代查核程序
,以獲取查核證據。例如,應收帳款之積極性函證未獲回函時,查核人
員得經由對期後收款之查核以證實其餘額。若查核人員無法或未執行替
代查核程序時,則應將該樣本視為錯誤。
第二十九條
查核人員應考慮錯誤之性質、原因及其對其他相關查核工作之可能影響
。
第三十條
查核人員所發現之錯誤如具有共同特性,例如:相同之交易類別、地點
、生產線或期間等,則應考慮將具共同特性之項目歸為一群體,再就該
群體擴充查核程序另作評估。
第三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根據分析樣本所認定之錯誤推估母體可能之誤差。推估誤差
之方法有多種,惟推估方法應與選樣方法相配合。
當母體細分為多層時,應將每一分層作個別推估,再將各推估結果彙總
以作成結論。
查核人員推估誤差時,應注意錯誤之性質及原因。
第三十二條
查核人員應考量母體可能誤差是否超過可容忍誤差。查核人員應將推估
母體之可能誤差與可容忍誤差作比較,同時將抽樣結果與其他相關查核
程序所獲得之證據加以比較,作成結論。
若母體可能誤差接近可容忍誤差,則不當接受風險及過度信賴風險將增
加,因此查核人員應再評估抽樣風險,並考慮是否增加查核程序或執行
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第三十三條
執行遵行查核程序時,查核人員評估誤差後,若認為抽樣結果無法支持
其內部控制之原訂信賴水準時,查核人員可對其他相關之內部控制進行
遵行查核程序,或修改證實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第三十四條
查核人員應根據樣本評估之結果,作成查核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某一特性
之結論。
伍、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財務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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