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特殊目的查核報告)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特殊目的查核報告之處理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報所稱特殊目的查核報告,係指查核下列各款所提出之報告:
  1.依據其他綜合會計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
  2.財務報表內特定項目。
  3.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款之遵循。
  4.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方式之財務表達。
  5.按特定形式表達之財務資訊。
  6.簡明財務報表。
  本公報不適用於下列各款所提出之報告:
  1.財務報表之核閱。
  2.依委任人與會計師雙方約定程序之查核。
  3.代編財務報表。
  4.僅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款遵循之查核。
貳、基本考量
第三條
  會計師於接受特殊目的查核工作之委任時,宜於委任書中訂明工作之性
  質、查核之依據,與報告之內容。
第四條
  規劃查核工作時,會計師應瞭解查核報告之用途及可能之使用者。為避
  免查核報告作為原定目的以外之用途,查核報告意見段後得另加一說明
  段,說明出具報告之目的及其使用之限制。
第五條
  特殊目的查核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報告名稱。
  2.報告收受者。
  3.已查核之財務資訊。
  4.所依據之審計準則。
  5.意見或結論。
  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7.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8.查核報告日。
參、依據其他綜合會計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可能因特殊之目的,而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外之其他綜合
  會計基礎編製。所謂其他綜合會計基礎,係指具有明確規則,且普遍使
  用之基礎,如:
  1.現金基礎。
  2.課稅基礎。
  3.依政府法令規定所採用之基礎。
第七條
  財務報表如係依據其他綜合會計基礎編製,則應明確表明所依據之基礎
  。例如,以現金基礎編製之損益表可稱為「損益表-現金基礎」。若財
  務報表所依據之會計基礎,未適當表明及揭露,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
  之查核報告。
第八條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除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敘明
  財務報表所依據之其他綜合會計基礎,並說明此財務報表是否依據所敘
  明之基礎允當表達(例示如附錄一)。
肆、財務報表內之特定項目
第九條
  會計師可能受託對財務報表內特定項目如存貨、權利金或員工獎金等表
  示意見。會計師於受託時,得單獨對特定項目進行查核,亦得於查核整
  體財務報表時,另對特定項目為之。
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特定項目時,應瞭解財務報表內某些項目間具有關聯性
  ,如權利金與銷貨或銷貨與應收帳款。故會計師於決定受託範圍時,應
  考量與該特定項目有關之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考量財務報表內特定項目之重大性。惟特定項目之重大性標
  準金額較整體財務報表之重大性標準金額為低,故查核人員應以特定項
  目為基礎,考量其重大性標準之金額,此與整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比較,
  其查核程序之範圍應較大。
第十二條
  為避免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誤解,會計師應要求受查者不得將整體財務
  報表隨附於特定項目之查核報告。
  會計師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仍
  可對財務報表內特定項目提出報告,惟該等特定項目占整體財務報表之
  比例不宜過大,以免特定項目之查核報告有取代整體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之虞。
第十三條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除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敘明
  該特定項目所採用之基礎及依據之相關合約,並說明受查項目是否依據
  所敘明之基礎允當表達(例示如附錄二及附錄三)。若會計師認為財務
  報表內特定項目無法依據所敘明之基礎允當表達,或其查核範圍受限制
  ,則應於說明段揭露其事實及影響,並於意見段作適當之修正。
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遵循
第十四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可能同時被要求對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規
  定或契約約定之某些條款出具報告。此種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通常要求
  受查者遵守某些事項,如既定財務比率之維持及股利發放之限制等。
第十五條
  查核人員僅能於其專業能力之範圍內,就與會計及財務有關之事項,查
  核是否遵守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款。查核人員執行此項查核工作時,
  若有部分事項超過其專業範疇,則可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
  告之採用」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除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亦應提
  及財務資訊內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重要說明,並作成消極確信之結
  論,敘明未發現受查者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情事(例示如附錄
  四)。會計師未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或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或無
  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不得出具符合該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特殊
  目的查核報告。
陸、依據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方式之財務表達
第十七條
  會計師可能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
  出具查核報告。此類報表之使用者通常僅限於政府機關、契約當事人或
  其他特定單位。本條所指之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可能包括:
  1.財務報表係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方式表達,該項表達除未列示所有
    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外,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其他綜合會
    計基礎之規定(例示如附錄五)。
  2.財務報表係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方式編製,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或其他綜合會計基礎之規定(例示如附錄六)。
第十八條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除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亦應敘
  明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法令或契約之約定。若屬前條第一款之情形時
  ,則應說明此類財務報表並未包含受查者整體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
  用。若屬前條第二款之情形時,則應說明財務報表並非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或其他綜合會計基礎編製。若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無法依據所敘明
  之基礎允當表達或其查核範圍受限制,則應於說明段揭露事實及影響,
  並於意見段作適當之修正。
柒、按特定形式表達之財務資訊
第十九條
  財務資訊及查核報告如須依受查者要求之既定格式或表格編製或撰寫,
  而該查核報告之格式、內容及用語不符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會計師可
  就查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與用語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作適當修正,否
  則應拒絕接受委任。
捌、簡明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受查者可依據已查核之財務報表編製簡明財務報表。會計師如未就受查
  核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則不得對該簡明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簡明財務報表所提供之財務資訊較已查核之財務報表為少,故應標明其
  財務資訊係彙總摘要性質,並提醒閱表者將簡明財務報表與受查者已查
  核之財務報表一併考量,俾對受查者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
  有更完整之瞭解。
第二十二條
  簡明財務報表應註明其所依據已查核之財務報表。例如:甲公司民國八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簡明資產負債表(依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已查核之資產負債表彙總編製)。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對簡明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應說明其對已查核財務報表之意見
  ,及該簡明財務報表與其所依據之已查核財務報表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時,除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
  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外,亦應敘明:1.簡明財務報表所依據之已查核
  財務報表。
  2.已查核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日期及其意見。若會計師係出具無保留意
    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時,應敘明其情由及其影響。
  3.簡明財務報表之財務資訊是否與其所依據之已查核財務報表一致。
  4.為更瞭解受查者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簡明財務報表應
    與已查核之財務報表一併考量(例示如附錄七及附錄八)。
玖、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一日修訂,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起實施。
附錄一
查核其他綜合會計基礎所編製之財務報表而出具之查核報告例式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現金基礎,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現金基礎,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
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所述,甲公司之財務報表係依現金基礎編製。現金
基礎係一種其他綜合會計基礎,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附註×
所述之基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及負債,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收入及費用。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二
查核財務報表內之特定項目而出具之查核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帳款明細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應收帳款餘額。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三
查核財務報表內之特定項目而出具之查核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權利金支出計算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
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所述,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權
利金支出計算表,係依甲公司與乙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所簽定之
技術合作契約所編製。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之權利金支出計算表有重大方面,係依
照第三段所述之基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權利金支出。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四
出具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時,對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遵循而另行出具之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十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
    本會計師於執行上述查核時,尚未發現甲公司之會計事項有違反財務
報表附註×所述其與乙銀行簽定之借款合約第××條約定之情事。惟第一
段所述財務報表之查核,其主要目的不在查明甲公司是否遵循有關契約之
約定。
    本報告僅供甲公司董事會及管理階層與乙銀行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
途。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五
查核依據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方式之特定報表,該報表除未列示所有資產
、負債、收入、費用外,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其他綜合會計基礎之
要求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依購併契約所編製之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資產與負債讓受
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
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所述,上開部分資產負債表係依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定之購
併契約編製,並非表達甲公司整體資產與負債。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依附註×所編製之資產與負債讓受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依購併契
約約定表達方式所應表達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之資產與負債。
    本報告僅供甲、乙公司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六
查核依據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方式之財務報表,該報表不符合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或其他綜合會計基礎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依購併契約所編製之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
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
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
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所述,上開財務報表係依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定之購併契約
第××條之規定,將固定資產依市價重估後所編製,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或其他綜合會計基礎。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第三段所
述之基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甲公司依購併契約約定表達方式所應表達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之財務狀況。
    本報告僅供甲、乙公司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七
簡明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已出具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為無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後附簡明財務報表係由管理階層依上開財務報表彙總編製。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後附簡明財務報表依上開已查核之財務報表彙總
編製,且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其一致。
    為更瞭解甲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應將後附簡明財
務報表與已查核之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
附錄八
簡明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已出具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為保留意見
                  會計師查核報告
甲公司公鑒:
    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其理由如下段所述。後附簡明財務報表係由管理階層依上開財務報
表彙總編製。
    如財務報表附註×所述,甲公司民國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中,對於第
一、二審已判決賠償之上訴中案件,未估列可能之賠償損失,與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不符,致其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付款少列新臺幣×
××元,保留盈餘多列新臺幣×××元。民國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多列新臺幣×××元,純益多列新臺幣×××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後附簡明財務報表依上開已查核之財務報表彙總
編製,且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其一致,惟本會計師對上開已查核之財務報表
表示保留意見。
    為更瞭解甲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應將後附簡明財
務報表與已查核之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