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左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考核
      、獎懲、研習、督辦全民健保第五、六類投保事宜及不屬各科一般
      民政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地方自治、里鄰長福利、異動、獎懲、研習、里鄰基
      層建設、里民大會、里鄰基層會議、里鄰公園管理維護、區民活動
      中心及協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暨民生社區中心之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禮俗宗教、宗祠、神明會、祭祀公業、改善民俗、國
      民禮儀之推行、調解業務、市徽市旗之製訂、烈士入祀、榮譽市民
      之褒揚、孔廟管理委員會業務之監督及各項慶典活動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本市推行人口政策之擬訂及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行政
      、戶籍資料、道路命名、門牌編釘之規劃推展、戶政人員之教育訓
      練暨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
      制、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六、資訊室:民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之下設孔廟管理委員會、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              │
  ├─────┼───┼───┼────────┤
  │副  局  長│簡  任│  二  │                │
  ├─────┼───┼───┼────────┤
  │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
  ├─────┼───┼───┼────────┤
  │專 門委 員│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科      長│薦  任│  四  │                │
  ├─────┼───┼───┼────────┤
  │主      任│薦  任│  二  │                │
  ├─────┼───┼───┼────────┤
  │視      察│薦  任│  三  │                │
  ├─────┼───┼───┼────────┤
  │專      員│薦  任│  五  │                │
  ├─────┼───┼───┼────────┤
  │股      長│薦  任│ 一二 │                │
  ├─────┼───┼───┼────────┤
  │分  析  師│薦  任│  二  │                │
  ├─────┼───┼───┼────────┤
  │管  理  師│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
  │設  計  師│委任或│  二  │                │
  │          │薦  任│      │                │
  ├─────┼───┼───┼────────┤
  │科      員│委任或│ 三七 │                │
  │          │薦  任│      │                │
  ├─────┼───┼───┼────────┤
  │技      士│委任或│  一  │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八  │                │
  ├─────┼───┼───┼────────┤
  │書      記│委  任│ 一五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會│會計主│薦  任│  一  │                │
  │  │任    │      │      │                │
  │計├───┼───┼───┼────────┤
  │  │股  長│薦  任│  二  │                │
  │室├───┼───┼───┼────────┤
  │  │辦事員│委  任│  一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  │股  長│薦  任│  一  │                │
  │  ├───┼───┼───┼────────┤
  │事│科  員│委任或│  三  │                │
  │  │      │薦  任│      │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風├───┼───┼───┼────────┤
  │  │科  員│委任或│  四  │                │
  │  │      │薦  任│      │                │
  │  ├───┼───┼───┼────────┤
  │  │書  記│委  任│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合      計│      │一二三│                │
  └─────┴───┴───┴────────┘
  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戶政事務所或原警察機關戶政科(課)改隸前以警察官任用
            之現職人員,仍以警察官任用,但以自機關改隸之日起五年
            內為限。
        三、現職雇員一七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四、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
            察、專員等職稱指定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指定所屬機關主管或邀請區長及有關人員列席
  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