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本市之公共設
施,並推動乾淨選舉,特訂定本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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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提供「圓環」、「大型公園」、「主要幹道之綠地、安全島」、
「人行陸橋」及「跨河橋樑」五大類二二五處地點,開放供候選人於
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揣珠競選旗幟。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競選旗幟及布條
設置地點一覽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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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選布條僅得懸掛於第二點所開放之「大型公園」四周及「人行陸橋
」二側設有欄桿之周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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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選旗幟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在公告之圓環、綠地、安全島施作時,
一律以旗叉穩固揣珠於地面;大型公園周邊以束帶或繩索等綑紮於週
邊圍牆、欄桿上或以旗座固定於地面;橋樑則以束帶或繩索等綑紮於
周邊圍牆或欄桿上。競選布條一律橫掛,並以束帶或繩索等綑紮於周
邊欄桿上,施作或懸掛方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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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選旗幟規格如下,旗桿高度須低於二.四公尺,旗面長度為一.八
公尺以下,旗面寬度為0.七五公尺以下。競選布條規格如下,布面
寬一.八公尺以下,布面長0.七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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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路口十公尺內、人行道,公車站牌前(包含候車亭)、交通標誌
號誌桿上、行道樹樹穴、花壇等禁止揣珠競選旗幟或懸掛競選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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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市間跨河橋樑以中央分界線為設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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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辦理政見發表會當日,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辦理
,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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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競選辦事處左右二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得以旗座方弛珠置競選旗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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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用地管理機關,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應本於使用管理權限,
維護該管公共設施之清潔觀瞻,善盡管理之責。如非依本須知第二點
、第三點規定之地點及施作方弛珠置競選旗幟者,由各用地管理機關
逕行依規定拆除。
[旗幟施作方式、布條施作方式、設置地點一覽表請參見臺北市政府公報
91年秋字56期4-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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