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鄰長及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支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鄰長及熱心人士參與推動里內公
    共事務,並明確規範里辦公處支用鄰長及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之範圍
    ,特訂定本要點。

二、鄰長每月得支領新臺幣一千元之交通補助費,由區公所造冊,統一於
    月初發放。

三、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補助事項如下:
  (一)鄰長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等會議。
  (二)參與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綠美化、市政宣導及其他里內
        公共事務之工作人員。
  (三)協助看管區民活動中心之工作人員。
    前項各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作人員,每日僅得領取一次。但第二款同
    一日、不同時段參加不同活動者,不受每日一次之限制。

四、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由區公所統一管理。
    里辦公處對於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之總額,得依
    第三點規定,統籌運用。但各里之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不得相互流用
    。

五、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里辦公處應於每月底造具請領清冊及統計表,
    向區公所請款;由區公所將款項撥入各請領人帳戶。
    前項經費之執行情形,區公所每年年終結算一次,結算後如有賸餘,
    應繳回本府。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按各區現有鄰數編列預算支應。

七、區公所應定期彙整各里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
    得視情形抽查之。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