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特制定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參、防治及責任:
    一、本計畫除公開揭示外,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宣導之。
    二、定期舉辦及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訓練及法令。
    三、鼓勵同仁參加其他單位相關法令研習及訓練。
    四、製作相關標語宣導各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五、訂定「禁止性侵害暨性騷擾」聲明?事公開承諾。
    六、利用集會、電子郵件及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
        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肆、程序及罰則:
    一、本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申訴管
        道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29365522-303
        申訴專用傳真:29365036
        申訴專用信箱:bs-950205@mail.taipei.gov.tw
    二、本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委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擔任之),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由區長指派之,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委員中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
        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
        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
        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再申訴及調解相關程序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辦理。
    四、除依性騷擾防治法之罰則規定外,本所對於性騷擾案件不得為不
        當差別待遇,以避免損害賠償責任。
    五、有關性騷擾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伍、本計畫陳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