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改善市容查報及處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查報有礙市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
    全事項,落實執行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市容美觀及公共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改善市容之查報工作,本府各主管機關平時
    即應詳查市容,各區里幹事則應透過市容查報協助,擴大查報能量。

三、本市各區里幹事利用到里工作時,如有發現市容缺失事項,應透過本
    市單一陳情系統「HELLO TAIPEI」(以下簡稱單一陳情系統)協助查
    報;查報時得上傳現場照片,以供各主管機關佐參。但影響公共安全
    亟需緊急處理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作成公務電話紀
    錄,再登錄於單一陳情系統。

四、為強化市容查報功能,本府民政局得視市容實況,提出查報主題,函
    知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各主管機關配合執行。

五、查報案件之處理、回復,依本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規定,由各權
    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