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
    ,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民有申請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需求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
    明書。
    前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經里長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
    並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申請核發前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
    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四、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書。

五、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格式如附表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