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製發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之
    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辦公處印由本府民政局比照信印條例委級印尺度,以木質宋體字刻
    製。

三、里辦公處印之製發、使用、管理應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
    信繳銷辦法規定辦理。

四、里辦公處印由里長自行保管或指定里幹事負責保管。

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
    拓模存查。

六、里長職名章規格為長二.七公分,寬0.六公分,以正楷刻製區名、
    里名、職稱、姓名、其式樣為:
    ○○區
          里長○○○
    ○○里

七、里長職名章限於里長出具證明及其他里公務文件使用。

八、里長職名章由里長本人使用,不得委由里幹事保管、使用。

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
    如為遺失時,區公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

十一、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如被擅刻、濫用或有其他非法情事,應依
      有關法令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