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之
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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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辦公處印由本府民政局比照信印條例委級印尺度,以木質宋體字刻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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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辦公處印之製發、使用、管理應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
信繳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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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辦公處印由里長自行保管或指定里幹事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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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
拓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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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長職名章規格為長二.七公分,寬0.六公分,以正楷刻製區名、
里名、職稱、姓名、其式樣為:
○○區
里長○○○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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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長職名章限於里長出具證明及其他里公務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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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長職名章由里長本人使用,不得委由里幹事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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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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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
如為遺失時,區公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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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如被擅刻、濫用或有其他非法情事,應依
有關法令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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