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召開民政業務會報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民政業務之協調聯繫,以溝通觀念,統一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民政業務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遇區政
    檢討會或區里工作人員業務研習會時得合併舉行。

三、民政業務會報由民政局長召集之,參加人員如左:
  (一)民政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區政
        督導員。
  (二)區公所民政課長、視導。
  (三)其他指定之有關人員。

四、民政業務會報程序:
  (一)會報開始。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決議案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重要業務報告及檢討。
  (四)討論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結論。

五、民政業務會報內容:
  (一)各區重要業務報告。
  (二)區政督導員督導報告。
  (三)民政業務興革事項。
  (四)民政業務檢討改進事項。
  (五)民政業務指示事項。
  (六)其他。

六、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區民政業務報告,每次由本局指定四個區輪流提出書面扼要報
        告,並於開會前七日打印七十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其餘各區僅
        作口頭重點報告。
  (二)本局區政督導員應針對督導區政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及值得稱讚
        之事項提出口頭報告。
  (三)各區公所難以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及建議事項,可作成書面提案
        (格式如附件)於開會七日前打印三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

七、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應作成紀錄分行參加單位切實辦理,對涉及本府
    其他有關單位之建議事項分別專案函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並於下次會
    報時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八、民政會報所需經費分別在本局及區公所相關經費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