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民政業務之協調聯繫,以溝通觀念,統一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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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業務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遇區政
檢討會或區里工作人員業務研習會時得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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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政業務會報由民政局長召集之,參加人員如左:
(一)民政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區政
督導員。
(二)區公所民政課長、視導。
(三)其他指定之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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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業務會報程序:
(一)會報開始。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決議案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重要業務報告及檢討。
(四)討論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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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業務會報內容:
(一)各區重要業務報告。
(二)區政督導員督導報告。
(三)民政業務興革事項。
(四)民政業務檢討改進事項。
(五)民政業務指示事項。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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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區民政業務報告,每次由本局指定四個區輪流提出書面扼要報
告,並於開會前七日打印七十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其餘各區僅
作口頭重點報告。
(二)本局區政督導員應針對督導區政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及值得稱讚
之事項提出口頭報告。
(三)各區公所難以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及建議事項,可作成書面提案
(格式如附件)於開會七日前打印三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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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應作成紀錄分行參加單位切實辦理,對涉及本府
其他有關單位之建議事項分別專案函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並於下次會
報時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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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政會報所需經費分別在本局及區公所相關經費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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