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為管理本市各區里辦公處公務電話(以下簡稱里公務電話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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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公務電話應裝設在里辦公處,供公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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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公務電話之裝設,由區公所統一辦理,以區公所為申請人,並應加
蓋區公所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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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公務電話由區公所登記列管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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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公務電話以各該里里長為保管人,如有損壞除因不可抗力之外,由
里長負責修復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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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長異動時,應將里公務電話移交與繼任人;但由里幹事暫代者,俟
改選後再行移交。里長異動係因任期屆滿,辭職或任期內死亡者,如
其任職連續滿四年者,贈送該里公務電話(含電話機保證金),任職
未滿四年而本人或其家屬願意留用者,按一般用戶裝設款承購並過戶
,其承購價款由區公所悉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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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公務電話每月電話費由里長自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項下自行繳納,
逾期未繳納時,區公所得由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項下扣除,代為繳納
;如有不足向里長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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