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里辦公處公務電話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5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為管理本市各區里辦公處公務電話(以下簡稱里公務電話
    ),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公務電話應裝設在里辦公處,供公務使用。

三、里公務電話之裝設,由區公所統一辦理,以區公所為申請人,並應加
    蓋區公所印信。

四、里公務電話由區公所登記列管並列入移交。

五、里公務電話以各該里里長為保管人,如有損壞除因不可抗力之外,由
    里長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里長異動時,應將里公務電話移交與繼任人;但由里幹事暫代者,俟
    改選後再行移交。里長異動係因任期屆滿,辭職或任期內死亡者,如
    其任職連續滿四年者,贈送該里公務電話(含電話機保證金),任職
    未滿四年而本人或其家屬願意留用者,按一般用戶裝設款承購並過戶
    ,其承購價款由區公所悉數繳庫。

七、里公務電話每月電話費由里長自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項下自行繳納,
    逾期未繳納時,區公所得由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項下扣除,代為繳納
    ;如有不足向里長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