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工作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區公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對區公所執行年度計畫及辦理委(交)辦事項,應由主管局、處
    、會依其主管業務,以督導考核資料評定年度成績,於年度結束後二
    十日內送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彙陳市長核定,並將其優缺
    點及改進意見函知各區公所檢討改進。

三、考核時依區公所課(室)業務性質分為民政、社會、經建、兵役、秘
    書等五組實施。其總成績按左列比率計算之:
    (一)民政組占百分之五十一。
    (二)社會組占百分之十二。
    (三)經建組占百分之十四。
    (四)兵役組占百分之十五。
    (五)秘書組占百分之八。

四、各主管局、處、會所訂年度工作考核項目如有增減時,其項目配分由
    各組原有配分自行調配。

五、年度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各主管局、處、會於年度開始前送
    由民政局彙整,擬訂年度工作考核實施項目及評分標準彙陳市長核定
    後實施。

六、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總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者。

七、區公所如有未經辦考核項目之業務,該組成績以缺項方式處理。其計
    分方式如左:
    各組考核項目得分總和
    ──────────× 100=實得分數。
        100-缺項配分

八、區公所總成績經評定列甲等前五名之區長,第一、二名各記功二次;
    第三、四名各記功一次;第五名嘉獎二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
    予以記過或申誡。

九、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之主管;第一、二名各記功一次;第三、
    四各各嘉獎二次;第五名嘉獎一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
    過或申誡。

十、主辦項目之工作成績經評定列為各該項目全市甲等前三名之人員,第
    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並發給個人績優
    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第二名二千元;第三名一千
    五百元。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申誡。

十一、區長及課(室)主管之獎懲,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辦理,各受考核項
      目承辦員之行政獎懲,由各區公所依權責自行核定。但另有協辦人
      員時,以獎勵主辦人員為限。

十二、單項成績達獎勵標準,在年度中已辦理專案獎勵時,不再重複獎勵
      ,其獎金照發。考評單位應在評分備註欄內載明獎勵種類及文號。

十三、個人績優獎金,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撥交各該區公所轉發。其個人獎
      金由有關課(室)主管簽報區長核定,發給各該項目之績優人員。
      但另有協辦人員時,主辦人員獎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區及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而積分相同者,其名次由民政局召
      集有關單位會商決定之。主辦人員同項成績列全市甲等前三名而積
      分相同者,其名次由各主管局、處、會遴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