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各區公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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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對區公所執行年度計畫及辦理委(交)辦事項,應由主管局、處
、會依其主管業務,以督導考核資料評定年度成績,於年度結束後二
十日內送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彙陳市長核定,並將其優缺
點及改進意見函知各區公所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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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時依區公所課(室)業務性質分為民政、社會、經建、兵役、秘
書等五組實施。其總成績按左列比率計算之:
(一)民政組占百分之五十一。
(二)社會組占百分之十二。
(三)經建組占百分之十四。
(四)兵役組占百分之十五。
(五)秘書組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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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局、處、會所訂年度工作考核項目如有增減時,其項目配分由
各組原有配分自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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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各主管局、處、會於年度開始前送
由民政局彙整,擬訂年度工作考核實施項目及評分標準彙陳市長核定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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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總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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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區公所如有未經辦考核項目之業務,該組成績以缺項方式處理。其計
分方式如左:
各組考核項目得分總和
──────────× 100=實得分數。
100-缺項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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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公所總成績經評定列甲等前五名之區長,第一、二名各記功二次;
第三、四名各記功一次;第五名嘉獎二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
予以記過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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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之主管;第一、二名各記功一次;第三、
四各各嘉獎二次;第五名嘉獎一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
過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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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項目之工作成績經評定列為各該項目全市甲等前三名之人員,第
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並發給個人績優
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第二名二千元;第三名一千
五百元。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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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長及課(室)主管之獎懲,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辦理,各受考核項
目承辦員之行政獎懲,由各區公所依權責自行核定。但另有協辦人
員時,以獎勵主辦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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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單項成績達獎勵標準,在年度中已辦理專案獎勵時,不再重複獎勵
,其獎金照發。考評單位應在評分備註欄內載明獎勵種類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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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個人績優獎金,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撥交各該區公所轉發。其個人獎
金由有關課(室)主管簽報區長核定,發給各該項目之績優人員。
但另有協辦人員時,主辦人員獎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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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區及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而積分相同者,其名次由民政局召
集有關單位會商決定之。主辦人員同項成績列全市甲等前三名而積
分相同者,其名次由各主管局、處、會遴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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