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萬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運用各界捐款,以符合捐
    款人之美意,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業務機關應拒絕之。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
        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四、接受捐款時,應由本所開立收據予捐款者。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
    團體,業務機關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
    ,屬代轉性質」字樣。

五、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弱勢扶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弱勢家庭中輟生課業學習輔導及經濟扶助。
  (三)協助本區舉辦藝文節慶活動之相關活動經費。

六、本所得就指定用途另訂運用方式。

七、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新臺幣 6仟元(含)以下: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 6仟元以上 2萬元(含)以下:主任秘書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 2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九、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結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
    庫。

十、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
    (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
    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一、每年於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定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
      小組,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