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議決案及座談結論之處理
  里民大會議決案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里辦公處
    (一)議決案或座談結論屬於本里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
          發動里民共同參與執行之。
    (二)議決案或座談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作成建
          議案報請區公所處理。
    (三)前二目之執行情形,應提下次會議報告,或以適當方法轉知里
          民。
  二、區公所
    (一)收到里辦公處提報之建議案後應於五日內函復處理情形,或函
          轉有關單位處理。
    (二)收到各單位函復處理情形後,應於七日內轉知里辦公處及原提
          案人。
  三、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一)收到區公所函轉之建議案後,應即依法辦理,並於十四日內答
          覆。
    (二)各機關對建議案一律列管,無故稽延者,酌予議處。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對建議案如有應執行而未執行者,由民政局彙提市政
  會議報告,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並得抽查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