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民政局及區公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各里民活動場所使用情形,如有下列
  情事,經催告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得不予核銷、停止補助或追繳當年
  度補助之經費,情節重大者,得不經催告逕行不予核銷、停止補助或追
  繳當年度補助之經費,並作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如涉民、刑事責任者
  ,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一、偽造請款單據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轉租或供私人使用者。
  四、經查實有收取材料工本費、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以外之收費行為者
      。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
  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前項查核標準,由民政局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應予追繳之補助經費,如經通知追繳不履行時,依行政執
  行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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