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係指共同協助治安工作,辦理急難救
    助,維護環境衛生,舉辦睦鄰聯誼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事宜。

三、各區公所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以下簡稱管理輔導
    組),由各區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為副召集人,里長及有關單位
    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
    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各里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推行小組(以下簡稱推行小組),由
    里鄰長、里幹事組成之,里幹事並為小組幹事。

四、管理輔導組任務如左:
  (一)執行區公所擬訂之年度計畫。
  (二)協調及發動民間團與社會大眾支持與協助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
        助工作。
  (三)輔導各里辦公處辦理睦鄰互助活動及藝文活動等。
  (四)年度結束後辦理年度工作檢討會及觀摩會。
  (五)其他與睦鄰互助有關事務之研討。

五、推行小組任務如左:
  (一)以鄰、街(路)、巷、弄、大廈為編組單位,適時舉辦各種文康
        休間、交誼活動。以加強居民之聯繫。
  (二)輔導各編組單位依需要召開戶長會議,研商解決問題,並使居民
        相互認識。
  (三)主動與治安單位聯繫合作,並提供各種治安資料。
  (四)訪問家戶、探求民瘼,隨時會同有關單位、團體,辦理急難救助
        。
  (五)勤導住戶自行打掃住宅內外環境。
  (六)辦理其他有關推行敦親睦鄰,協助守望相助工作。
    各推行小組為辦理前項工作,應繕造戶長名冊,並隨時更新分送編組
    單位。

六、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執行計畫及進展與年度工作目標,送
    本府民政局備查。

七、管理輔導組每六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推行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併同里工作會報辦理。

八、各區公所應定期派員督導考核所屬各里推行績效。

九、個人或民間團體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著有績效者,由各區公
    所獎勵或報請本府表揚。
    管理輔導組及推行小組行政人員,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有具
    體優異事蹟者,由本府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予以懲處。
    前二項之獎勵,依所附標準表辦理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府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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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別│ 市  長  獎 │ 局  長  獎 │承辦單位│
│互助項目│            │            │        │
├────┼──────┼──────┼────┤
│一、防盜│半年內緝獲竊│(一)義警或民│警察局  │
│        │盜犯三人以上│防人員緝獲竊│        │
│        │者,發給獎狀│盜犯者,發給│        │
│        │。          │獎狀或獎金。│        │
│        │            │(二)巡守員緝│        │
│        │            │獲竊盜犯者,│        │
│        │            │發給獎金。  │        │
│        │            │(三)市民緝獲│        │
│        │            │竊盜犯者,發│        │
│        │            │給獎狀或獎金│        │
│        │            │。          │        │
├────┼──────┼──────┼────┤
│二、防火│鄰居發生火警│對里鄰社區防│警察局  │
│        │能及時協助搶│火訓練工作努│        │
│        │救致未釀成重│力或奮勇協助│        │
│        │大災害而有具│搶救,有具體│        │
│        │體事實者,發│事實或對里鄰│        │
│        │給獎狀或獎金│經常宣導防救│        │
│        │。          │火災常識有具│        │
│        │            │體事實者,發│        │
│        │            │給獎狀。    │        │
├────┼──────┼──────┼────┤
│三、急難│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民政局  │
│救助    │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        │
│        │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鄰居有疾│(一)鄰居有疾│        │
│        │病、災害、緊│病、災害、緊│        │
│        │急事故或臨時│急事故或臨時│        │
│        │生活發生困難│生活發生困難│        │
│        │,適時發動附│,適時發動附│        │
│        │近鄰戶儘力救│近鄰戶儘力救│        │
│        │助,一年累計│助,一年累計│        │
│        │在八次以上者│在四次以上者│        │
│        │。          │。          │        │
│        │(二)以營利為│財物在新臺幣│        │
│        │目的之公司或│二十萬元以上│        │
│        │社團,一次捐│未達三十萬元│        │
│        │贈財物在新臺│者。        │        │
│        │幣三十萬元以│(三)以公益而│        │
│        │上者。      │非以營利為目│        │
│        │(三)以公益而│的之團體或個│        │
│        │非以營利為目│人,一次捐贈│        │
│        │的之團體或個│財物在新臺幣│        │
│        │人,一次捐贈│十萬元以上未│        │
│        │財物在新臺幣│達二十萬元者│        │
│        │二十萬元以上│。          │        │
│        │者。        │            │        │
├────┼──────┼──────┼────┤
│四、環境│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環境保護│
│保護    │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局      │
│        │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熱心推行│(一)熱心推行│        │
│        │環境保護工作│環境保護工作│        │
│        │績效卓著,有│績效卓著。  │        │
│        │重大貢獻者。│(二)熱心參加│        │
│        │(二)熱心參加│環境保護服務│        │
│        │環境保護服務│績效卓著。  │        │
│        │績效卓著,有│            │        │
│        │重大貢獻者。│            │        │
│        │(三)對環境保│            │        │
│        │護工作提供具│            │        │
│        │體意見,且頗│            │        │
│        │具價值並採用│            │        │
│        │而有重大貢獻│            │        │
│        │者。        │            │        │
│        │(四)對防治公│            │        │
│        │害提供有效改│            │        │
│        │善方案,有重│            │        │
│        │大貢獻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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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現│發現有兇殺、│發現有兇殺、│警察局  │
│有兇殺、│強盜、搶奪、│強盜、搶奪、│        │
│強盜、搶│勒索、職業賭│勒索、職業賭│        │
│奪、勒索│場等不法行為│場等不法行為│        │
│、職業賭│案情重大,能│,能即時報警│        │
│場等不法│即時報警,因│,因而破獲者│        │
│行為即時│而破獲者,發│,發給獎狀或│        │
│報警因而│給獎狀或獎金│獎金。      │        │
│破獲者  │。          │            │        │
├────┼──────┼──────┼────┤
│六、檢舉│檢舉並破獲重│檢舉並破獲不│衛生局  │
│偽劣禁藥│大不法藥物案│法藥商或藥物│        │
│及不良醫│件者,發給獎│者,發給獎狀│        │
│療器材等│狀。        │。          │        │
│不法藥物│            │            │        │
│販賣者  │            │            │        │
├────┼──────┼──────┼────┤
│七、協助│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民政局  │
│推行守望│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        │
│相助工作│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策劃推行│(一)熱心推行│        │
│        │守望相助工作│守望相助工作│        │
│        │熱心積極,對│,對維護里鄰│        │
│        │維護里鄰治安│治安成效顯著│        │
│        │成效優異,有│者          │        │
│        │具體事蹟者。│(二)以營利為│        │
│        │(二)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        │
│        │目的之公司或│社團,一次捐│        │
│        │社團,一次捐│贈財物協助推│        │
│        │贈財物協助推│行守望相助工│        │
│        │行守望相助工│作,其金額在│        │
│        │作,其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        │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三│        │
│        │元以上者。  │十萬元者。  │        │
│        │(三)以公益而│(三)以公益而│        │
│        │非以營利為目│非以營利為目│        │
│        │的之團體或個│的之團體或個│        │
│        │人,一次捐贈│人,一次捐贈│        │
│        │財物協助推行│財物協助推行│        │
│        │守望相助工作│守望相助工作│        │
│        │,其金額在新│,其金額在新│        │
│        │臺幣二十萬元│臺幣十萬元以│        │
│        │以上者。    │上未達二十萬│        │
│        │            │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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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各承辦單位應依獎勵項目,自行辦理獎勵事│
│        宜。                                  │
│    二、急難救助及協助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部分,未│
│        達前列標準者,得發給區長獎狀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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