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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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係指共同協助治安工作,辦理急難救
助,維護環境衛生,舉辦睦鄰聯誼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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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公所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以下簡稱管理輔導
組),由各區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為副召集人,里長及有關單位
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
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各里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推行小組(以下簡稱推行小組),由
里鄰長、里幹事組成之,里幹事並為小組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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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輔導組任務如左:
(一)執行區公所擬訂之年度計畫。
(二)協調及發動民間團與社會大眾支持與協助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
助工作。
(三)輔導各里辦公處辦理睦鄰互助活動及藝文活動等。
(四)年度結束後辦理年度工作檢討會及觀摩會。
(五)其他與睦鄰互助有關事務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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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行小組任務如左:
(一)以鄰、街(路)、巷、弄、大廈為編組單位,適時舉辦各種文康
休間、交誼活動。以加強居民之聯繫。
(二)輔導各編組單位依需要召開戶長會議,研商解決問題,並使居民
相互認識。
(三)主動與治安單位聯繫合作,並提供各種治安資料。
(四)訪問家戶、探求民瘼,隨時會同有關單位、團體,辦理急難救助
。
(五)勤導住戶自行打掃住宅內外環境。
(六)辦理其他有關推行敦親睦鄰,協助守望相助工作。
各推行小組為辦理前項工作,應繕造戶長名冊,並隨時更新分送編組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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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執行計畫及進展與年度工作目標,送
本府民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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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輔導組每六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推行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併同里工作會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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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區公所應定期派員督導考核所屬各里推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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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人或民間團體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著有績效者,由各區公
所獎勵或報請本府表揚。
管理輔導組及推行小組行政人員,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有具
體優異事蹟者,由本府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予以懲處。
前二項之獎勵,依所附標準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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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府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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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別│ 市 長 獎 │ 局 長 獎 │承辦單位│
│互助項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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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盜│半年內緝獲竊│(一)義警或民│警察局 │
│ │盜犯三人以上│防人員緝獲竊│ │
│ │者,發給獎狀│盜犯者,發給│ │
│ │。 │獎狀或獎金。│ │
│ │ │(二)巡守員緝│ │
│ │ │獲竊盜犯者,│ │
│ │ │發給獎金。 │ │
│ │ │(三)市民緝獲│ │
│ │ │竊盜犯者,發│ │
│ │ │給獎狀或獎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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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鄰居發生火警│對里鄰社區防│警察局 │
│ │能及時協助搶│火訓練工作努│ │
│ │救致未釀成重│力或奮勇協助│ │
│ │大災害而有具│搶救,有具體│ │
│ │體事實者,發│事實或對里鄰│ │
│ │給獎狀或獎金│經常宣導防救│ │
│ │。 │火災常識有具│ │
│ │ │體事實者,發│ │
│ │ │給獎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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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難│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民政局 │
│救助 │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 │
│ │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鄰居有疾│(一)鄰居有疾│ │
│ │病、災害、緊│病、災害、緊│ │
│ │急事故或臨時│急事故或臨時│ │
│ │生活發生困難│生活發生困難│ │
│ │,適時發動附│,適時發動附│ │
│ │近鄰戶儘力救│近鄰戶儘力救│ │
│ │助,一年累計│助,一年累計│ │
│ │在八次以上者│在四次以上者│ │
│ │。 │。 │ │
│ │(二)以營利為│財物在新臺幣│ │
│ │目的之公司或│二十萬元以上│ │
│ │社團,一次捐│未達三十萬元│ │
│ │贈財物在新臺│者。 │ │
│ │幣三十萬元以│(三)以公益而│ │
│ │上者。 │非以營利為目│ │
│ │(三)以公益而│的之團體或個│ │
│ │非以營利為目│人,一次捐贈│ │
│ │的之團體或個│財物在新臺幣│ │
│ │人,一次捐贈│十萬元以上未│ │
│ │財物在新臺幣│達二十萬元者│ │
│ │二十萬元以上│。 │ │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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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環境保護│
│保護 │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局 │
│ │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熱心推行│(一)熱心推行│ │
│ │環境保護工作│環境保護工作│ │
│ │績效卓著,有│績效卓著。 │ │
│ │重大貢獻者。│(二)熱心參加│ │
│ │(二)熱心參加│環境保護服務│ │
│ │環境保護服務│績效卓著。 │ │
│ │績效卓著,有│ │ │
│ │重大貢獻者。│ │ │
│ │(三)對環境保│ │ │
│ │護工作提供具│ │ │
│ │體意見,且頗│ │ │
│ │具價值並採用│ │ │
│ │而有重大貢獻│ │ │
│ │者。 │ │ │
│ │(四)對防治公│ │ │
│ │害提供有效改│ │ │
│ │善方案,有重│ │ │
│ │大貢獻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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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現│發現有兇殺、│發現有兇殺、│警察局 │
│有兇殺、│強盜、搶奪、│強盜、搶奪、│ │
│強盜、搶│勒索、職業賭│勒索、職業賭│ │
│奪、勒索│場等不法行為│場等不法行為│ │
│、職業賭│案情重大,能│,能即時報警│ │
│場等不法│即時報警,因│,因而破獲者│ │
│行為即時│而破獲者,發│,發給獎狀或│ │
│報警因而│給獎狀或獎金│獎金。 │ │
│破獲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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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檢舉並破獲重│檢舉並破獲不│衛生局 │
│偽劣禁藥│大不法藥物案│法藥商或藥物│ │
│及不良醫│件者,發給獎│者,發給獎狀│ │
│療器材等│狀。 │。 │ │
│不法藥物│ │ │ │
│販賣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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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協助│有左列具體事│有左列具體事│民政局 │
│推行守望│蹟之一者,發│蹟之一者,發│ │
│相助工作│給獎狀。 │給獎狀。 │ │
│ │(一)策劃推行│(一)熱心推行│ │
│ │守望相助工作│守望相助工作│ │
│ │熱心積極,對│,對維護里鄰│ │
│ │維護里鄰治安│治安成效顯著│ │
│ │成效優異,有│者 │ │
│ │具體事蹟者。│(二)以營利為│ │
│ │(二)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 │
│ │目的之公司或│社團,一次捐│ │
│ │社團,一次捐│贈財物協助推│ │
│ │贈財物協助推│行守望相助工│ │
│ │行守望相助工│作,其金額在│ │
│ │作,其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 │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三│ │
│ │元以上者。 │十萬元者。 │ │
│ │(三)以公益而│(三)以公益而│ │
│ │非以營利為目│非以營利為目│ │
│ │的之團體或個│的之團體或個│ │
│ │人,一次捐贈│人,一次捐贈│ │
│ │財物協助推行│財物協助推行│ │
│ │守望相助工作│守望相助工作│ │
│ │,其金額在新│,其金額在新│ │
│ │臺幣二十萬元│臺幣十萬元以│ │
│ │以上者。 │上未達二十萬│ │
│ │ │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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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各承辦單位應依獎勵項目,自行辦理獎勵事│
│ 宜。 │
│ 二、急難救助及協助推行守望相助工作部分,未│
│ 達前列標準者,得發給區長獎狀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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