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問在職死亡里鄰長之遺屬,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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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喪葬慰問金,其數額如左:
(一)里長:新臺幣五萬元正。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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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委託各區公所
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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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發給後,由區公所檢附里鄰長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領
款收據(格式如附件)送民政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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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鄰長喪葬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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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里鄰長喪葬慰問金及其業務所需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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