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給與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問在職死亡里鄰長之遺屬,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喪葬慰問金,其數額如左:
  (一)里長:新臺幣五萬元正。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正。

三、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委託各區公所
    發給之。

四、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發給後,由區公所檢附里鄰長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領
    款收據(格式如附件)送民政局核銷。

五、里鄰長喪葬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六、辦理里鄰長喪葬慰問金及其業務所需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