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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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係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價款興建,產權屬臺北市市有
,其使用管理除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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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並由該局召集使用單位成立管理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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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各樓層使用單位之使用範圍、面積、用途應依原定計畫使用,
非經陳報本府核准不得變更。本中心各樓層之使用單位如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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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除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本市松山區公所之隸屬單位及里辦公處之使用免收租金外,其餘一律
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及使用費收入應繳入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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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各樓層之開放服務時間、管理方式,由各使用單位依業務特性
及相關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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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對外出租、出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
費用,均應由使用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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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各樓層用途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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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層│用 途│ 使 用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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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三層│停車場 │交通局(停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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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二層│停車場 │交通局(停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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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超級市場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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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銀行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民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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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派出所 │警察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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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銀行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民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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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派出所 │警察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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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保健站 │衛生局(松山區衛生│
│ │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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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樓│殘障育樂中心、托│社會局 │
│ │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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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樓│托嬰中心 │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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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樓│集會堂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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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樓│集會堂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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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樓│圖書館 │教育局(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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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樓│畫廊、視聽中心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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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樓│里辦公處、會議室│民政局、松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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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樓│活動中心、教室、│民政局 │
│ │管理機關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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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樓│兒童遊樂場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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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樓│社會服務 │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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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樓│有氧舞蹈及健身教│民政局 │
│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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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樓│體會館 │教育局(市立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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