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係以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價款興建,產權屬臺北市市有
    ,其使用管理除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並由該局召集使用單位成立管理委
    員會。

四、本中心各樓層使用單位之使用範圍、面積、用途應依原定計畫使用,
    非經陳報本府核准不得變更。本中心各樓層之使用單位如分配表。

五、本中心除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本市松山區公所之隸屬單位及里辦公處之使用免收租金外,其餘一律
    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及使用費收入應繳入市庫。

六、本中心各樓層之開放服務時間、管理方式,由各使用單位依業務特性
    及相關規定定之。

七、本中心對外出租、出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
    費用,均應由使用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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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各樓層用途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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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層│用            途│  使  用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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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三層│停車場          │交通局(停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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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二層│停車場          │交通局(停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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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超級市場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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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銀行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民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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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一層│派出所          │警察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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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銀行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民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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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派出所          │警察局(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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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樓│保健站          │衛生局(松山區衛生│
│        │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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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樓│殘障育樂中心、托│社會局            │
│        │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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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樓│托嬰中心        │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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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樓│集會堂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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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樓│集會堂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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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樓│圖書館          │教育局(市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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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樓│畫廊、視聽中心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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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樓│里辦公處、會議室│民政局、松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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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樓│活動中心、教室、│民政局            │
│        │管理機關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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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樓│兒童遊樂場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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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樓│社會服務        │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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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樓│有氧舞蹈及健身教│民政局            │
│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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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樓│體會館          │教育局(市立體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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