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信義公民會館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據臺北市公民會館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之
    。
二、場地許可使用時段及收費計算方式:
(一)特展館(A館)使用單位以日計算,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地方文化館(C館)使用單位以日計算,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三)社區館(D館):
      1.使用收費單位以四小時計算,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滿一單位時段者
        ,如使用時數可確定者,依其實際使用時段比例收費,如使用時
        數不確定者,則以一單位時段計算。
      2.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
        ;每次使用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形良好,得辦理續用
        。
      3.為回饋當地里辦公處,當地里辦公處申請使用本館舉辦有關里鄰
        活動或舉辦經市府指定之活動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連
        續使用三個月以上者以五折計算,每次使用以六個月為限,如使
        用本館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社區會員大會及理監事
        會、里鄰工作會報等基層公共性質會議者,免繳納各項費用。
(四)週邊廣場使用時段:
┌──┬──────┬──────┬──────┐
│項目│  使用範圍  │  使用時段  │備        註│
├──┼──────┼──────┼──────┤
│莊敬│臨莊敬路之廣│每日上午八時│            │
│廣場│場          │至晚間十時  │            │
├──┼──────┼──────┼──────┤
│松勤│臨松勤街之廣│每日上午八時│            │
│廣場│場          │至晚間十時  │            │
├──┼──────┼──────┼──────┤
│中央│位於眷村文物│每日上午八時│比照區民活動│
│廣場│館(B館)、│至晚間十時(│中心150 至  │
│    │地方文化館(│分三個時段)│199 坪之收費│
│    │C館間)    │            │標準。      │
└──┴──────┴──────┴──────┘
三、申請許可使用應備文件:
(一)場地申請書(可逕由本所網站下載)
(二)活動計畫書(申請人自行訂定之)
四、公民會館以辦理下列活動為主:
(一)區史及區政發展展示。
(二)地方文化、人文史蹟及產業特色展覽。
(三)區政論壇。
(四)區內節慶、民俗、文化及公益等活動。
(五)地方產業促銷活動。
五、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所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廢止或
    停止其使用,其所繳交費用不予退還。
(一)有營利行為之活動,但涉及地方產業促銷活動之行為經本所事先同
      意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本要點-本須知之規定或不遵從本所指示者。
(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本公民會館辦理展覽或活動之期間,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依活動計畫內容使用本公民會館或廣場,本所如發現其活
      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應禁止申請人或該他人使用本公民會
      館或廣場,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三)申請使用本公民會館或各廣場場地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所提
      出申請,經本所核定並依本公民會館收費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或水
      電費後,始得使用。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
(四)本公民會館及廣場未設有廚房及污水排放設施,不得舉辦喜宴活動
      ;亦不供留宿。
(五)申請人申請之使用用途經本所認定易致髒亂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
      預繳清潔費委託代辦清潔工作。
(六)申請人使用本公民會館經核可後,如遇市府或本所有重要、特殊公
      務需使用本公民會館場地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人終止其使用,
      申請人已繳交之費用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七)申請人使用後使用場地保證金,經本所認定設備無遭損壞或場地已
      清理完畢者,保證金應全數退還,如有損壞公物或預繳清潔費不足
      支付實際清潔費用時,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額或不足之
      清潔費差額,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償損害額或繳付不
      足之清潔費差額。
(八)為維護廣場場地之安寧,活動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分貝。
七、本公民會館(含廣場)使用場地收費,依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
    之。
八、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經使用機關提供經首長核章之申請文件者,
    免繳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納水電費。
九、本公民會館(含廣場)之使用申請書表及收費基準表,應登載於本區
    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本使用須知於本所「信義公民會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維護實施計畫」
    通過並實際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後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