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行里服務小組工作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為加強推行里服務工作,依據行政院核頒之「健全村(里)鄰
    組織及加強村(里)鄰長訓練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每里編成一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里長兼
    任,副小組長二人,由區公所就成員中遴選派兼,幹事一人,由里幹
    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區公所視各里特性及需要遴聘之,其員額不
    得少於十一人。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為民服務事項:
        1.里民善行義舉之調查宣揚及不良習俗之勸導改善。
        2.低收入里民疾病之扶助救濟及疑難問題之解決與協助。
        3.里民各種申請書表之代繕及協辦流動戶口申請。
        4.重要時事之報導及舉辦各種文康活動,配合里鄰推行睦鄰互助
          工作展開各種活動等。
        5.里內社情反映事項。
        6.其他有關便民、保民及服務事項。
  (二)協助政令推行事項:
        1.宣揚中華文化、改善社會風氣,促進地方團結。
        2.協助政令宣導。
        3.協助開好里民大會。
        4.協助推行地方自治及基層建設工作。
        5.協助警勤區警員及戶籍人員瞭解戶口動態。
        6.里民反映意見之蒐集。
        7.協助推行社會教育,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及「國民禮儀範例
          」。
        8.協助整理交通秩序、環境衛生、攤販整頓、公害防治、色情防
          範、市容綠化美化等事項。
        9.協助地方精神建設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行。
       10.執行戰時動員及動員管制聯合作戰工作。
       11.其他有關支援軍事事項。

四、本小組各工作人員,對服務事項得個別辦理者應隨時處理,其應轉報
    區公所者應報小組長隨時處理。

五、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
    得與鄰長會議、里民大會、里辦公處工作會報合併舉行,均由小組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就服務項目由各工作人員提出報告並予檢討改進。

六、本小組工作情形及服務成果,應提出里民大會報告或作成議案提會討
    論,每半年區公所應將工作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彙報市政府。

七、本小組每次會議,應將會議紀錄表交里辦公處保管,並列作移交。

八、本小組執行總動員任務時,兼受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之督導,指
    揮與管制。會議決定事項有關總動員重大興革事宜,應按基層會報(
    區協調會報)組織系統逐級反映處理。

九、區公所應按年度訂定所轄里服務小組工作計畫,函報本府民政局,並
    派員輔導積極辦理。

十、本小組工作人員應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會同小組長於
    每年度終了後,考評工作成績,予以獎懲。其方式如左:
  (一)成績優良者:
        1.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表揚或頒發獎狀。
        2.由區公所表揚或頒發獎狀。
        3.其在機關團體服務人員,並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
          )轉請服務機關團體予以獎勵。
        4.循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組織系統轉報臺、澎地區總動員會
          報頒發獎狀。
  (二)成績不良者:
        1.其在機關團體服務者,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轉
          請其服務機關團體作為考績之重要參考資料。
        2.由機關團體指派參加,請其改派。
        3.一般人員即予改聘。

十一、區各級有關經辦人員之獎懲事宜,概依民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
      定辦理。

十二、經費來源及運用:
    (一)本小組工作經費,由區公所列入年度預算,並視實際需要統籌
          運用。
    (二)本小組為協助推行地方建設所需經費,如經里民自動籌集者,
          得報請動支社會福利基金予以相對金額之補助。
    (三)得接受轄內機關團體或企業機構及私人之捐贈。
    (四)市政府、區公所應分別編列表揚及督導等所需經費預算。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三)24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