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為加強推行里服務工作,依據行政院核頒之「健全村(里)鄰
組織及加強村(里)鄰長訓練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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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里編成一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里長兼
任,副小組長二人,由區公所就成員中遴選派兼,幹事一人,由里幹
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區公所視各里特性及需要遴聘之,其員額不
得少於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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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為民服務事項:
1.里民善行義舉之調查宣揚及不良習俗之勸導改善。
2.低收入里民疾病之扶助救濟及疑難問題之解決與協助。
3.里民各種申請書表之代繕及協辦流動戶口申請。
4.重要時事之報導及舉辦各種文康活動,配合里鄰推行睦鄰互助
工作展開各種活動等。
5.里內社情反映事項。
6.其他有關便民、保民及服務事項。
(二)協助政令推行事項:
1.宣揚中華文化、改善社會風氣,促進地方團結。
2.協助政令宣導。
3.協助開好里民大會。
4.協助推行地方自治及基層建設工作。
5.協助警勤區警員及戶籍人員瞭解戶口動態。
6.里民反映意見之蒐集。
7.協助推行社會教育,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及「國民禮儀範例
」。
8.協助整理交通秩序、環境衛生、攤販整頓、公害防治、色情防
範、市容綠化美化等事項。
9.協助地方精神建設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行。
10.執行戰時動員及動員管制聯合作戰工作。
11.其他有關支援軍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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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各工作人員,對服務事項得個別辦理者應隨時處理,其應轉報
區公所者應報小組長隨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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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
得與鄰長會議、里民大會、里辦公處工作會報合併舉行,均由小組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就服務項目由各工作人員提出報告並予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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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工作情形及服務成果,應提出里民大會報告或作成議案提會討
論,每半年區公所應將工作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彙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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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每次會議,應將會議紀錄表交里辦公處保管,並列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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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執行總動員任務時,兼受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之督導,指
揮與管制。會議決定事項有關總動員重大興革事宜,應按基層會報(
區協調會報)組織系統逐級反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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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區公所應按年度訂定所轄里服務小組工作計畫,函報本府民政局,並
派員輔導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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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工作人員應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會同小組長於
每年度終了後,考評工作成績,予以獎懲。其方式如左:
(一)成績優良者:
1.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表揚或頒發獎狀。
2.由區公所表揚或頒發獎狀。
3.其在機關團體服務人員,並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
)轉請服務機關團體予以獎勵。
4.循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組織系統轉報臺、澎地區總動員會
報頒發獎狀。
(二)成績不良者:
1.其在機關團體服務者,由區公所或基層會報(區協調會報)轉
請其服務機關團體作為考績之重要參考資料。
2.由機關團體指派參加,請其改派。
3.一般人員即予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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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區各級有關經辦人員之獎懲事宜,概依民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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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來源及運用:
(一)本小組工作經費,由區公所列入年度預算,並視實際需要統籌
運用。
(二)本小組為協助推行地方建設所需經費,如經里民自動籌集者,
得報請動支社會福利基金予以相對金額之補助。
(三)得接受轄內機關團體或企業機構及私人之捐贈。
(四)市政府、區公所應分別編列表揚及督導等所需經費預算。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三)24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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