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掌握里、鄰長動態,建立完整資
訊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里鄰長資料,由本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電資中心)納
入資料管理。
|
三、凡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使用里、鄰長資訊時,應函請本府民政局(以
下簡稱民政局)同意後,由民政局填製申請通知單(如附件一),送
請電資中心調製完成後,送由民政局轉交原申請單位使用,每次申請
數量以一份為限。
|
四、民政局得視業務需要函請電資中心調製里、鄰長資訊分類統計表(如
附件二至二-四),以資運用。
|
五、各區公所應確實掌握里、鄰長動態,並按月造具里、鄰長異動名冊(
如附件三、四)及異動概況統計月報表(如附表五)各三份,除一份
自存外,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函送電資中心處理,另一份函送民政局備
查。
|
六、各區里、鄰長異動時,區公所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每月自存異動名冊以
裁剪浮貼於原編造資訊管理之里、鄰長名冊上下兩端。如鄰數減少,
以斜線劃除;鄰數增加,依鄰次順序排序,加蓋職章,並妥為保管。
|
七、民政局得隨時派員至各區輔導及抽查查里鄰長異動作業情形,作為年
終考核之依據。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三)2422~243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