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酬庸里長在職辛勞,於退職時發給退
    職酬勞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退職,指里長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於任期中死亡者。

三、退職酬勞金以里長在職最後一月之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為基數,任職
    滿二年給予一個基數;超過二年部份,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
    任職年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有關證件
    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各一份,送由轄區區公所審查屬實後,轉請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核發。
    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日起算,應於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以
    棄權論。

五、已領退職酬勞金之里長,再任里長職務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毋須繳
    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時,不予併計。

六、辦理里長退職酬勞金及其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
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申請書
一、  區  里長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簡任職本市里長,請准依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要點規定發給退
    職酬勞金。
二、核算:
(一)里長在職最後一月之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元。
(二)任職年資    年    月,應給與    個基數,計應
      核發退職酬勞金新臺幣      元。
三、檢附證件影本名稱及件數:
          此  致
    區公所
      轉  陳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申請人姓名:              (簽章)與退職者關係:
                住  址:    街   巷   弄   號   樓
                國民身
                身證統:
                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區長          民政課長          主辦(簽核)人員
              會計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