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酬庸里長在職辛勞,於退職時發給退
職酬勞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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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退職,指里長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於任期中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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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職酬勞金以里長在職最後一月之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為基數,任職
滿二年給予一個基數;超過二年部份,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
任職年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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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有關證件
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各一份,送由轄區區公所審查屬實後,轉請
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核發。
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日起算,應於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以
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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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領退職酬勞金之里長,再任里長職務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毋須繳
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時,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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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里長退職酬勞金及其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
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申請書
一、 區 里長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簡任職本市里長,請准依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要點規定發給退
職酬勞金。
二、核算:
(一)里長在職最後一月之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元。
(二)任職年資 年 月,應給與 個基數,計應
核發退職酬勞金新臺幣 元。
三、檢附證件影本名稱及件數:
此 致
區公所
轉 陳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申請人姓名: (簽章)與退職者關係:
住 址: 街 巷 弄 號 樓
國民身
身證統:
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區長 民政課長 主辦(簽核)人員
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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