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
    作,提昇里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辦公處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
        里民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
        服務設備。

三、里鄰長之工作事項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
         (3)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
         (4)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
         (5)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6)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
         (7)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
         (8)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
         (9)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0)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
        (11)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
        (12)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2.睦鄰互助、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
        3.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
        4.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
        5.社會福利、急難救助之協助。
        6.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7.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8.鄰長證明事項。
        9.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10.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四、里鄰長訓練
  (一)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其
        後每年度由各區公所舉辦一次以上之里鄰長研習,以增進里鄰長
        之工作知能,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二)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於研習活動十五
        天前將計畫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五、里鄰工作會報
  (一)里長每半年應召集里幹事、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一次,其中一
        次得於年終召開,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共同研議下列事項: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情形
          。
        3.補助里鄰建設經費之運用。
        4.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5.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二)里鄰工作會報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上載里辦公處網站,
        區公所並應派員上網查看里辦公處網站登載情形,更新亦同。
  (三)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除會場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里辦
        公處應依市容查報相關規定辦理。如屬重大提案應提市容會報或
        區務會議處理列管。
  (四)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並得依里長之請求,由下列人員出
        席參加,本府相關業務局處亦得依職權列席會報提出工作說明。
        1.鄰長。
        2.里幹事。
        3.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或路燈工程隊。
        4.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5.臺北市各區衛生所。
        6.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7.本府警察局所屬各派出所。
        8.臺北市各區清潔分隊。
        前項會議必要時亦得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1.抽水站人員。
        2.河川巡防員。
        3.巡山員。
        4.衛生下水道相關人員。
        5.當地瓦斯、電力、電信、自來水相關人員。
        6.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7.本府消防局消防分隊。
        8.本府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
        9.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輔導組社會工作員。
       10.其他相關人員。

六、里鄰長表彰
    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
    作有優異表現之里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