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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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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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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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同計畫案同一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次數以時段計算,三個月內
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七折計算;一
個月內實際使用次數累計在十次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予以五折計
算。
(二)里辦公處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會議(如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
及里鄰工作會報等),免繳納各項費用。
(三)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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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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