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
殯葬服務。

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死亡者設籍於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
之直轄市、縣(市),申請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條文,自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