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寺廟信徒異動處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4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寺廟信徒之異動管理,特訂定本
    須知。

二、寺廟信徒如有異動時應由該寺廟住持(無住持者由管理人)造具異動
    名冊(格式如附表)三份連同有關證件報請本市該轄區區公所核備。
    該管轄區區公所審查無誤者,應予加蓋印信,一份發還原寺廟,一份
    送本府民政局備查,一份由該轄轄區區公所存查。

三、申請寺廟信徒異動名冊時,應檢附左列證明文件:
    (一)信徒自願放棄資格聲明書或視同放棄信徒資格證明文件。
    (二)信徒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新加入之信徒或違反教義經開除之信徒,應附具信徒人會決議
          書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其開除者並應敘明事實。

四、寺廟信徒經寺廟以雙掛號信函通知連續二次不出席信徒大會,或逾二
    年未自動與寺廟聯絡,或不作任何貢獻者,報經該轄區區公所核可後
    ,得以公告方式通知,在寺廟門首及該轄區區公所公告六十日,逾期
    仍未向寺廟聯絡者,視同放棄信徒資格,寺廟應辦理信徒異動。

五、寺廟信徒異動報經核備後,應在原信徒名冊予以補列或刪除,並註明
    報經該轄區區公所核備文號,以資查考。

六、寺廟信徒異動過多者,信徒名冊應予重新造報,造報時,應檢附原信
    徒名冊及所有異動名冊,經該轄區區公所查核後加蓋「註銷作廢另行
    換發」戳記一併發還。

七、寺廟住持及管理人均出缺者,應由信徒中互推一人代表申請辦理信徒
    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