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要點:
一、公私立中小學校應將「國民生活須知」列為教材及生活教育之重要項
    目,俾從根本上變化國民氣質,進而促使學生影響家庭社會。
二、組織機關社團公司行號廠場及社會里鄰等服務隊,經常以宣傳勸導等
    方式,積極推行,蔚成風氣。
三、利用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及里民大會,製訂各種宣傳標語及幻燈片,展
    開普遍深入的宣傳。
四、於適當時期,展開全面取締工作,凡違反國民生活須知規定者,一律
    從嚴取締懲罰。
五、積極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及婚喪喜慶節約。

貳、實施事項:
一、訂定公私立中小學校推行國民生活須知教學辦法及組織學校服務隊,
    以學校為起點,切實實踐國民生活須知,其中心項目如下:
  (一)尊重長輩,注意禮讓。
  (二)不亂拋雜物,不隨地吐痰。
  (三)走路不吃零食,不攀肩搭背。
  (四)行路抬頭挺胸舉止從容安詳。
  (五)候車、購物均應遵守秩序。
二、市屬各機關應即組織機關服務隊,每日於辦公處所,勸導本機關員工
    及前來本機關接洽公務之市民,注意遵守國民生活須知之有關規定,
    其中心項目如後:
  (一)行路須抬頭挺胸,不可攀肩搭背。
  (二)不亂拋棄煙蒂紙屑,不可隨地吐痰。
  (三)辦公室內外應保持整齊清潔,每週應舉行清潔大掃除一次。
  (四)衣著應整齊清潔,不赤膊不奇裝異服。
  (五)接聽電話,應注意禮貌。
  (六)接見賓客及同事間的公私交談,不得大聲喧嚷。
三、組織社團公司行號及廠場服務隊,就各單位範圍內,推行國民生活須
    知,其中心項目如下:
  (一)注意禮讓,不要忘記說個「請」字。
  (二)自覺不週之處應該說「對不起」。
  (三)標價不二,信用第一。
  (四)商場買賣,應有禮貌。
  (五)不隨地吐痰,不亂拋棄物。
  (六)公用毛巾,不可揩擦鼻涕唾沫。
四、組織社會服務隊,以高中以上學校學生,中國童子軍活動中心,救國
    團團員為主,於星期日、例假日及各種節日,組織服務隊,在火車站
    、公路東西路、香火旺盛之寺廟、影劇院門口、市場、公園、動物園
    等重點處所進行勸導服務,其中心項目如下:
  (一)行車走路,不爭先恐後,排隊上車,車輛行人,均應靠右。
  (二)穿越街道,應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陸橋、地下道。
  (三)兒童不可在道路中擊球遊戲。
  (四)行路不吃零食,不攀肩搭背。
  (五)出門不穿拖鞋,不著睡衣。
  (六)不隨地吐痰。
  (七)不妨礙交通。
  (八)不攀折花木。
  (九)不亂拋棄物。
五、組織里鄰服務隊,以里服務小組暨地方熱心公益人士組成之,每兩週
    應巡迴里內巷弄街道、住戶一次,進行服務勸導,其中心項目如下:
  (一)當街過道,不晒衣物,不堆廢物,不亂倒污水,不隨地吐痰,不
        隨地便溺。
  (二)整理里內環境衛生。
  (三)停放車輛,不要妨害交通。
  (四)發動里內公司行號,隨時清掃騎樓及人行道。
  (五)勸阻兒童,不要在道路中擊球遊戲。
  (六)行進間,不吃零食,不攀肩搭背。
  (七)出門不穿拖鞋,不著睡衣。
  (八)不燃生煤。
  (九)溝渠經常疏通,維持住戶週圍清潔。
  (十)畜犬飼主,應約束畜犬,不要隨地便溺。
    里鄰服務隊除執行以上任務外,並應配合全里民大會糾察小組,於里
    民大會開會前,會同糾察人員,巡視轄內一週(遍及住戶),並將巡
    視優缺點,列舉具體事實,選出優良模範戶若干戶,報請區公所表揚
    ,缺點家戶,提出里民大會糾正。
    各區應選拔模範里若干里,報請市府議獎,並由市府派員實地查察後
    ,認為確屬為全區模範者,予以表揚。
六、協調本市各大眾傳播機構,加強國民生活須知宣傳,並製訂國民生活
    須知幻燈片,交由各區公所在里民大會放映。
七、印製或設置各種國民生活須知宣傳標語,以廣宣傳,並於里民大會舉
    辦國民生活須知有獎徵答。
八、對違反交通規則及妨害環境衛生者,應嚴加取締及處罰,惟應事先擴
    大宣傳,然後切實執行。
九、訂定表揚辦法,鼓勵民間節約婚喪喜慶,捐助清寒學生及救濟貧困市
    民。
十、舉辦示範集團婚禮,倡導推行國民禮儀範例,並加強禮節示範宣傳。
十一、各推行單位,對以上實施事項,由市政府研考會切實列管考核。

參、任務區分:另附任務區分執行表。
一、實施事項(一)由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二、實施事項(二)由市政府人事處辦理。
三、實施事項(三)(四)(六)(七)(九)(十一)由市政府民政局
    、社會局、建設局、新聞局、研考會分別辦理。
四、實施事項(五)由各區公所詳訂計畫報核後切實辦理。
五、實施事項(八)由市政府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分
    別辦理。

肆、前項任務區分,各辦理機關,應另詳訂計畫,統限於十月五日以前將
    計畫送市政府民政局,以便協調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伍、推行本計畫所需經費,在各機關原列有關預算項下開支,凡無是項預
    算單位可依實施需要,編年度預算支應。

陸、各執行單位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可循行政系統報請市政府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