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戶政事務所交付戶籍謄本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交付謄本作業方法一致,特參考現行規定,
    訂定本須知。
二、戶籍謄本之種類:
(一)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分:
      1.全部謄本:指戶內全部人口(含現住、除籍等人口)戶籍簿頁之
        影印或抄錄。
      2.部分謄本:指戶內一部份人口(除戶長外,其餘由申請人指定)
        戶籍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二)以現行保管之區別分:
      1.現戶謄本:亦稱「現行戶籍謄本」,指設籍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
        現住人口(亦含該戶內已遷出、死亡或除籍人口),或在該戶籍
        管轄區域內保留本籍人口戶籍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2.除戶謄本:指曾在本市設籍,因全戶遷出,或喪失國籍,死亡而
        除籍,或因戶長遷出、死亡、除籍及其他原因而改寫簿頁,原舊
        有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含本局保管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除戶簿,
      與戶政事務所自行保管之現戶簿,其雖非法定戶籍登記簿,但為維
      護人民權益,如有申請交付,請依本局六十四年六月三日北市警戶
      字第四九四一號函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之方式:
(一)由當事人、或受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
      者,如上開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
      理人申請。
(三)由申請人電話通知戶政事務所申領者。
(四)由申請人以通訊方式向戶政事務所申領者。
四、申領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資格及應繳付(驗)或攜帶之書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該戶戶籍簿頁內所有現設籍及曾設籍(含保留本
      籍)之人口,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辦
      理申請。如當事人將其身分證及印章交付其親屬、友人、或委人代
      為申請時,視同當事人親自申請,不須另填委託書。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
      1.利害關係人包括:(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2)
        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3)與當事人為訴訟
        之對造人者。(4)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
        。(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時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辦
        理外,並應交驗利害關係書件及留存影本,其以口頭或書面能釋
        明其利害關係時,可不必提示證明書件(例:(1)親屬關係由戶
        籍登記料資料可資查考者。(2)因同姓名請領謄本者。(3)指他
        人擅將戶籍遷入其戶內或住所者)。
      3.其他行政機關或政府立案之社團因利害關係請求交付戶籍謄本,
        可以機關社團名義行文敘明其利害關係,不必填寫申請書,但仍
        應依規定繳納規費,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註明機關社團名
        稱及來文字號。
(三)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得
      填妥委託書(見申請書背面)並簽名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但受委託人應交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受委託人已攜帶委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與印章時,則視同當事人親自申請)須與其身分相符,其
      他規費及應交驗之利害關係書件與前列規定同。另律師或徵信機構
      經查驗其訴訟當事人委託人已有委任書者,得免填委託書,但其申
      請交付戶籍謄本仍以訴訟當事人或委託人之利害關係人為限。受委
      託之律師或徵信機構在申請書上由負責人在姓名下簽名蓋章。
(四)司法及治安機關請求交付戶籍謄本-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交付謄本
      時,應速辦理交付。治安單位調查人員如因查案需要請求交付戶籍
      謄本時,亦得憑機關證明文件免費交付。
(五)學術研究機構如因研究之需要,要求影印戶籍謄本時除應報請本局
      核准外,並應照規定計收規費。
(六)前例(一)(二)(三)項之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未攜帶國民身分
      證,得以政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
      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其本人者為限。
五、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範例一:陳自強申請其本人現戶全部謄本並請
      省略記事)。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應填當事人本人之住址姓名並蓋章。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仍填其本人之住址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一、現住戶籍謄本」及「甲、全部謄本」項
        端劃ˇ。
      4.填明申請「份數」及「張數」。
      5.請求省略記事在「備註」欄內註明。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二)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範例二:陳自強申請訴訟對造人張建安之現
      戶部份謄本)。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填利害關係人本人之現住址姓名並蓋章
        。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應填訴訟對造人張建安之住址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一、現行戶籍謄本」及「乙、部份謄本」
        頂端劃ˇ。
      4.填明「份數」及「張數」。
      5.將附繳(驗)利害關係書件名稱在「備註」欄內註明。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三)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範例三:周崑山委託劉大海代為申請其本人
      四十年除戶全部謄本)。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應填受委託人之姓名及現住址並由受委
        託人簽名蓋章。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應填被申請人(本範例被申請人係其
        本人)除籍時之地址及戶長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二、民國00年除戶謄本」加註除戶年度,
        並在頂端劃ˇ,及在「甲、全戶謄本」頂端劃ˇ。
      4.填明申請「份數」及「張數」。
      5.在「備註」欄註明委託何人代為申請。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7.在申請背面委託書文內空格處填明無法親自申請之原因,及受委
        託人之姓名與申請戶籍謄本之份數,並由委託人在「委託人」欄
        下簽名蓋章,及填明其「現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前列各項之申請人如未帶印章,得由其當場簽名代之,如以指紋代之
    ,須經由二人當場簽名或蓋章證明始為有效。
五、申請書用紙由戶政事務所免費供應,如申請人不會填寫時,應由戶政
    事務所指定服務人員代為填寫。
六、受理申請戶籍謄本之審核項目:
(一)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於本須知第四點之規定,及應繳付(驗)或應攜
      帶之書件是否齊全。
(二)申請填寫是否合於本須知第五點之規定,及填寫有無錯誤。
(三)調閱戶籍登記簿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無其資料,審查其所申請
      之戶籍謄本內容,如發現有漏接通報事項應由戶政事務所自行通報
      聯繫,俟補齊各項記事後,始得據以交付謄本。
(四)如發現戶籍登記簿頁記有受刑記事,應先將受刑記事遮掩後影印交
      付謄本,再告知當事人納費申請換寫簿頁。
(五)戶內人口如因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而貼有浮籤者,交付謄本時應免影
      印或抄錄。
(六)申請人如為通緝犯者,不予交付謄本。
(七)空戶(含遷出未報及虛設戶籍)或其申請人為空戶申請戶籍謄本時
      ,應先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後,再行交付。
(八)未校正人口申請戶籍謄本,應通知先行補辦戶口校止手續,應行申
      報戶籍登記事項而不為登記之申請應通知補行申請登記並依法處罰
      後交付謄本。
(九)前例第(六)(七)(八)項如係利害關係人申請其戶籍謄本時仍
      應交付。
(十)如經調閱戶籍登記簿,無其簿頁或無其所申請之部份人口資料,應
      即查明原因;如係因申請人所填之住址、戶長姓名,除戶年度不符
      時,應本服務精神予以循線追查交付。如係戶政機關整理錯漏或散
      失,應即依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
七、受理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作業流程如左: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1.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交由受理人員查驗應繳付(驗)或應攜帶之書
        件相符後收取規費。
      2.發給號碼後,交影印人員調閱戶籍登記簿,依照本須知第六點規
        定之項目審核。
      3.不合交付規定,或確無資料時,應即將事實婉告申請人,並退還
        其規費。如係應先補齊記事始得交付時,應告知預期補正日期再
        行前來繳納規費領取。
      4.如經審查均合於規定,立即抄發或影印,連同規費繳送出納人員
        ,由出納人員依照規定掣給收據。(釘於抄錄或影印之謄本右上
        角),交由加蓋章戳人員在預備交付之謄本上加蓋章戳。
      5.以上內部作業流程應採一貫作業,由收件至發件均由作業人員自
        行傳遞,作業程序並可一人兼辦兩種以上,不得使申請人奔走於
        各窗口,除有特別事故外,並應依照處理時限於一小時內完成之
        。
(二)申請人以電話申請
      1.由收聽電話之服務人員登記「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住
        址姓名」、「申請種類」、「份數」、「張數」及「約定領取時
        間」,或逕行代填申請書,將約定領取時間填於申請書「備註」
        欄內加蓋「電話申請」章戳,即時轉送受理人員辦理。
      2.受理人員受理後如未填申請書應代補填申請書,立即依照規定項
        目審查合於申請規定後,將謄本印妥及加蓋戮記。
      3.申請人如約定領取時間前來領取謄本時,應依照本須知第六點規
        定查驗其應繳付(驗)之書件,及請其補填申請書或在已填妥之
        申請書「申請人住址姓名」欄內補行蓋章,並收取規費掣給收據
        連同印妥之謄本一併交付。
      4.凡申請人前來申請交付戶籍謄本時,應詢明有無電話申請,以免
        重複抄錄及影印,其已謄錄及影印之謄本,逾一個月後仍未前來
        領取時,可自行作廢銷燬。
(三)申請人以通訊方式申請
      1.申請人如在函中敘明「申請人姓名住址」及「被申請人住址姓名
        」、申請謄本之「種類」、「份數」、「張數」並簽名蓋章,可
        代替申請書。
      2.審核申請人是否適格,應繳附之書件、規費(不得以郵票代替)
        ,與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聲明親自來取者不必附回郵信封)是
        否齊全,及有無本須知第六點應補正,換寫簿頁,或不應交付之
        事項。
      3.經審核均合乎規定後,即予抄錄或影印謄本及加蓋戳記,使用申
        請人之回郵信封以最速件寄發。
      4.如經審核無法交付謄本或不得交付謄本,或應申請人補齊繳付之
        書件或規費及回郵信封時,應將其原因或應補辦事項用函復知申
        請人,不可在原申請函件上批註寄還。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戶政事務所應將免使用戶籍謄本項目張貼(掛)於明顯易見處所,
      供民眾閱覽。但申請人不願告知謄本之用途,其經審核並無本須知
      第六點不應交付之情形時,仍應照規定交付。
(二)民眾辦理遷徙(含住變)、戶長變更、出生、死亡、認領、收養、
      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指定繼承等各項登記,如同時聲明
      須申請戶籍謄本時,其應立即將登記事項過錄入簿及交付謄本。如
      民眾申請戶籍謄本經調取戶籍登記簿頁無是項登記,而經申請人聲
      明係近日始申報者,應即調閱其戶籍登記申請書予以立即錄入簿內
      並交付謄本。
(三)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配偶」欄如記載「離」或「歿」,得應申
      請人請求換寫簿頁後再發謄本,改寫謄本時應將其離婚或配偶已歿
      之記事,依照規定之記事例填入「記事」欄內,另其他身分登記事
      項均不得要求換寫簿頁,換寫簿頁時不得刪減任何記事。
(四)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個人之全部「
      記事」(但不得要求部份省略)並應在空白之記事欄內加蓋「記事
      省略」戳記,及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
      「省略記事」字樣,其遷徙申請書所用之謄本,不得為省略記事之
      要求。
(五)民眾如需外文戶籍謄本時,除英文部份應告知其逕將譯本送本局外
      事室初核蓋章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屬其他外文者,由申請人自行
      或委託翻譯社譯妥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處初核蓋章再持送法院公證
      。
(六)戶政事務所除交付戶籍謄本外,不出具任何有關戶籍登記之證明,
      其證明之效力除證明與交付時之戶籍登記簿所載事項相符外,不做
      時效之限制。
(七)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如已繳納規費,經審核不應交付或無法交付時,
      仍應將其規費退還,並將已蓋章戳之規費收據收回,并蓋作廢章戳
      專案報請註銷以防收據再次運用。
(八)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如遇有疑難事項,應即報告主任或秘書,
      或以電話洽詢本局第六科(戶政科)主辦人員,不可逕予拒絕受理
      。
(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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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建成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20號  樓          ┌─┐          │
│        │        姓名:陳自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20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陳自強  被申請人:陳自強等  名│
├────┼───────────┬─┬────┤
│        │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  壹  份│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本│數│        │
│申請種類│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
│        │                      │張│        │
│        │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乙、部份謄本          │數│        │
├────┼─────────┬─┼─┴────┤
│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
│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請省略記事│
├────┼─┬─┬─┬─┬─┼──┼─┬─┬─┤
│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
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範例二)
┌───────────────┬──┬────┐
│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    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20號  樓          ┌─┐          │
│        │        姓名:陳自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20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張建安  被申請人:張建安等一名│
├────┼───────────┬─┬────┤
│        │ˇ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貳  份│
│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數│        │
│申請種類│      本              ├─┼────┤
│        │  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張│        │
│        │ˇ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  乙、部份謄本        │數│        │
├────┼─────────┬─┼─┴────┤
│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
│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附法院通知│
│        │                  │    │書影本一份│
├────┼─┬─┬─┬─┬─┼──┼─┬─┬─┤
│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
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範例三)
┌───────────────┬──┬────┐
│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    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14號 2樓          ┌─┐          │
│        │        姓名:劉大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18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周玉臣  被申請人:周  山等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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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ˇ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壹  份│
│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數│        │
│申請種類│      本              ├─┼────┤
│        │  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張│        │
│        │ˇ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  乙、部份謄本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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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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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委託劉大海│
│        │                  │    │代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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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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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委  託  書
茲因    本人因事    無法親自申請戶籍謄本,特委託
劉大海  代為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    份。
              委託人  周崑山  印(簽名蓋章)
                    臺南市南區大南里十一鄰
              現在住址    段44巷  弄15弄  樓
              身分證統一號碼H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