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交付謄本作業方法一致,特參考現行規定,
訂定本須知。
二、戶籍謄本之種類:
(一)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分:
1.全部謄本:指戶內全部人口(含現住、除籍等人口)戶籍簿頁之
影印或抄錄。
2.部分謄本:指戶內一部份人口(除戶長外,其餘由申請人指定)
戶籍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二)以現行保管之區別分:
1.現戶謄本:亦稱「現行戶籍謄本」,指設籍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
現住人口(亦含該戶內已遷出、死亡或除籍人口),或在該戶籍
管轄區域內保留本籍人口戶籍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2.除戶謄本:指曾在本市設籍,因全戶遷出,或喪失國籍,死亡而
除籍,或因戶長遷出、死亡、除籍及其他原因而改寫簿頁,原舊
有簿頁之影印或抄錄。
(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含本局保管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除戶簿,
與戶政事務所自行保管之現戶簿,其雖非法定戶籍登記簿,但為維
護人民權益,如有申請交付,請依本局六十四年六月三日北市警戶
字第四九四一號函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之方式:
(一)由當事人、或受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
者,如上開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
理人申請。
(三)由申請人電話通知戶政事務所申領者。
(四)由申請人以通訊方式向戶政事務所申領者。
四、申領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資格及應繳付(驗)或攜帶之書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該戶戶籍簿頁內所有現設籍及曾設籍(含保留本
籍)之人口,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辦
理申請。如當事人將其身分證及印章交付其親屬、友人、或委人代
為申請時,視同當事人親自申請,不須另填委託書。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
1.利害關係人包括:(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2)
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3)與當事人為訴訟
之對造人者。(4)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
。(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時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辦
理外,並應交驗利害關係書件及留存影本,其以口頭或書面能釋
明其利害關係時,可不必提示證明書件(例:(1)親屬關係由戶
籍登記料資料可資查考者。(2)因同姓名請領謄本者。(3)指他
人擅將戶籍遷入其戶內或住所者)。
3.其他行政機關或政府立案之社團因利害關係請求交付戶籍謄本,
可以機關社團名義行文敘明其利害關係,不必填寫申請書,但仍
應依規定繳納規費,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註明機關社團名
稱及來文字號。
(三)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得
填妥委託書(見申請書背面)並簽名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但受委託人應交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受委託人已攜帶委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與印章時,則視同當事人親自申請)須與其身分相符,其
他規費及應交驗之利害關係書件與前列規定同。另律師或徵信機構
經查驗其訴訟當事人委託人已有委任書者,得免填委託書,但其申
請交付戶籍謄本仍以訴訟當事人或委託人之利害關係人為限。受委
託之律師或徵信機構在申請書上由負責人在姓名下簽名蓋章。
(四)司法及治安機關請求交付戶籍謄本-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交付謄本
時,應速辦理交付。治安單位調查人員如因查案需要請求交付戶籍
謄本時,亦得憑機關證明文件免費交付。
(五)學術研究機構如因研究之需要,要求影印戶籍謄本時除應報請本局
核准外,並應照規定計收規費。
(六)前例(一)(二)(三)項之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未攜帶國民身分
證,得以政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
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其本人者為限。
五、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範例一:陳自強申請其本人現戶全部謄本並請
省略記事)。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應填當事人本人之住址姓名並蓋章。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仍填其本人之住址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一、現住戶籍謄本」及「甲、全部謄本」項
端劃ˇ。
4.填明申請「份數」及「張數」。
5.請求省略記事在「備註」欄內註明。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二)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範例二:陳自強申請訴訟對造人張建安之現
戶部份謄本)。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填利害關係人本人之現住址姓名並蓋章
。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應填訴訟對造人張建安之住址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一、現行戶籍謄本」及「乙、部份謄本」
頂端劃ˇ。
4.填明「份數」及「張數」。
5.將附繳(驗)利害關係書件名稱在「備註」欄內註明。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三)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範例三:周崑山委託劉大海代為申請其本人
四十年除戶全部謄本)。
1.「申請人住址姓名」欄,應填受委託人之姓名及現住址並由受委
託人簽名蓋章。
2.「被申請者住址姓名」欄,應填被申請人(本範例被申請人係其
本人)除籍時之地址及戶長姓名。
3.在「申請種類」欄「二、民國00年除戶謄本」加註除戶年度,
並在頂端劃ˇ,及在「甲、全戶謄本」頂端劃ˇ。
4.填明申請「份數」及「張數」。
5.在「備註」欄註明委託何人代為申請。
6.其他各欄由交付謄本之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填註。
7.在申請背面委託書文內空格處填明無法親自申請之原因,及受委
託人之姓名與申請戶籍謄本之份數,並由委託人在「委託人」欄
下簽名蓋章,及填明其「現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前列各項之申請人如未帶印章,得由其當場簽名代之,如以指紋代之
,須經由二人當場簽名或蓋章證明始為有效。
五、申請書用紙由戶政事務所免費供應,如申請人不會填寫時,應由戶政
事務所指定服務人員代為填寫。
六、受理申請戶籍謄本之審核項目:
(一)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於本須知第四點之規定,及應繳付(驗)或應攜
帶之書件是否齊全。
(二)申請填寫是否合於本須知第五點之規定,及填寫有無錯誤。
(三)調閱戶籍登記簿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無其資料,審查其所申請
之戶籍謄本內容,如發現有漏接通報事項應由戶政事務所自行通報
聯繫,俟補齊各項記事後,始得據以交付謄本。
(四)如發現戶籍登記簿頁記有受刑記事,應先將受刑記事遮掩後影印交
付謄本,再告知當事人納費申請換寫簿頁。
(五)戶內人口如因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而貼有浮籤者,交付謄本時應免影
印或抄錄。
(六)申請人如為通緝犯者,不予交付謄本。
(七)空戶(含遷出未報及虛設戶籍)或其申請人為空戶申請戶籍謄本時
,應先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後,再行交付。
(八)未校正人口申請戶籍謄本,應通知先行補辦戶口校止手續,應行申
報戶籍登記事項而不為登記之申請應通知補行申請登記並依法處罰
後交付謄本。
(九)前例第(六)(七)(八)項如係利害關係人申請其戶籍謄本時仍
應交付。
(十)如經調閱戶籍登記簿,無其簿頁或無其所申請之部份人口資料,應
即查明原因;如係因申請人所填之住址、戶長姓名,除戶年度不符
時,應本服務精神予以循線追查交付。如係戶政機關整理錯漏或散
失,應即依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
七、受理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作業流程如左: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1.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交由受理人員查驗應繳付(驗)或應攜帶之書
件相符後收取規費。
2.發給號碼後,交影印人員調閱戶籍登記簿,依照本須知第六點規
定之項目審核。
3.不合交付規定,或確無資料時,應即將事實婉告申請人,並退還
其規費。如係應先補齊記事始得交付時,應告知預期補正日期再
行前來繳納規費領取。
4.如經審查均合於規定,立即抄發或影印,連同規費繳送出納人員
,由出納人員依照規定掣給收據。(釘於抄錄或影印之謄本右上
角),交由加蓋章戳人員在預備交付之謄本上加蓋章戳。
5.以上內部作業流程應採一貫作業,由收件至發件均由作業人員自
行傳遞,作業程序並可一人兼辦兩種以上,不得使申請人奔走於
各窗口,除有特別事故外,並應依照處理時限於一小時內完成之
。
(二)申請人以電話申請
1.由收聽電話之服務人員登記「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住
址姓名」、「申請種類」、「份數」、「張數」及「約定領取時
間」,或逕行代填申請書,將約定領取時間填於申請書「備註」
欄內加蓋「電話申請」章戳,即時轉送受理人員辦理。
2.受理人員受理後如未填申請書應代補填申請書,立即依照規定項
目審查合於申請規定後,將謄本印妥及加蓋戮記。
3.申請人如約定領取時間前來領取謄本時,應依照本須知第六點規
定查驗其應繳付(驗)之書件,及請其補填申請書或在已填妥之
申請書「申請人住址姓名」欄內補行蓋章,並收取規費掣給收據
連同印妥之謄本一併交付。
4.凡申請人前來申請交付戶籍謄本時,應詢明有無電話申請,以免
重複抄錄及影印,其已謄錄及影印之謄本,逾一個月後仍未前來
領取時,可自行作廢銷燬。
(三)申請人以通訊方式申請
1.申請人如在函中敘明「申請人姓名住址」及「被申請人住址姓名
」、申請謄本之「種類」、「份數」、「張數」並簽名蓋章,可
代替申請書。
2.審核申請人是否適格,應繳附之書件、規費(不得以郵票代替)
,與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聲明親自來取者不必附回郵信封)是
否齊全,及有無本須知第六點應補正,換寫簿頁,或不應交付之
事項。
3.經審核均合乎規定後,即予抄錄或影印謄本及加蓋戳記,使用申
請人之回郵信封以最速件寄發。
4.如經審核無法交付謄本或不得交付謄本,或應申請人補齊繳付之
書件或規費及回郵信封時,應將其原因或應補辦事項用函復知申
請人,不可在原申請函件上批註寄還。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戶政事務所應將免使用戶籍謄本項目張貼(掛)於明顯易見處所,
供民眾閱覽。但申請人不願告知謄本之用途,其經審核並無本須知
第六點不應交付之情形時,仍應照規定交付。
(二)民眾辦理遷徙(含住變)、戶長變更、出生、死亡、認領、收養、
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指定繼承等各項登記,如同時聲明
須申請戶籍謄本時,其應立即將登記事項過錄入簿及交付謄本。如
民眾申請戶籍謄本經調取戶籍登記簿頁無是項登記,而經申請人聲
明係近日始申報者,應即調閱其戶籍登記申請書予以立即錄入簿內
並交付謄本。
(三)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配偶」欄如記載「離」或「歿」,得應申
請人請求換寫簿頁後再發謄本,改寫謄本時應將其離婚或配偶已歿
之記事,依照規定之記事例填入「記事」欄內,另其他身分登記事
項均不得要求換寫簿頁,換寫簿頁時不得刪減任何記事。
(四)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個人之全部「
記事」(但不得要求部份省略)並應在空白之記事欄內加蓋「記事
省略」戳記,及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
「省略記事」字樣,其遷徙申請書所用之謄本,不得為省略記事之
要求。
(五)民眾如需外文戶籍謄本時,除英文部份應告知其逕將譯本送本局外
事室初核蓋章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屬其他外文者,由申請人自行
或委託翻譯社譯妥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處初核蓋章再持送法院公證
。
(六)戶政事務所除交付戶籍謄本外,不出具任何有關戶籍登記之證明,
其證明之效力除證明與交付時之戶籍登記簿所載事項相符外,不做
時效之限制。
(七)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如已繳納規費,經審核不應交付或無法交付時,
仍應將其規費退還,並將已蓋章戳之規費收據收回,并蓋作廢章戳
專案報請註銷以防收據再次運用。
(八)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如遇有疑難事項,應即報告主任或秘書,
或以電話洽詢本局第六科(戶政科)主辦人員,不可逕予拒絕受理
。
(範例一)
┌───────────────┬──┬────┐
│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建成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20號 樓 ┌─┐ │
│ │ 姓名:陳自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20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陳自強 被申請人:陳自強等 名│
├────┼───────────┬─┬────┤
│ │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 壹 份│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本│數│ │
│申請種類│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
│ │ │張│ │
│ │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乙、部份謄本 │數│ │
├────┼─────────┬─┼─┴────┤
│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
│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請省略記事│
├────┼─┬─┬─┬─┬─┼──┼─┬─┬─┤
│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
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範例二)
┌───────────────┬──┬────┐
│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 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20號 樓 ┌─┐ │
│ │ 姓名:陳自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20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張建安 被申請人:張建安等一名│
├────┼───────────┬─┬────┤
│ │ˇ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貳 份│
│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數│ │
│申請種類│ 本 ├─┼────┤
│ │ 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張│ │
│ │ˇ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 乙、部份謄本 │數│ │
├────┼─────────┬─┼─┴────┤
│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
│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附法院通知│
│ │ │ │書影本一份│
├────┼─┬─┬─┬─┬─┼──┼─┬─┬─┤
│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
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範例三)
┌───────────────┬──┬────┐
│ 謄 本│申請│71年1月5│
│ 區戶政事務所戶籍 │日期│日上午九│
│ 登記簿閱覽│ 及 │ 下 │
│申請書 │時間│時0分 │
├────┬──────────┴──┴────┤
│申 請 人│ 路 │
│ │臺北市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 │ 街 │
│ │弄14號 2樓 ┌─┐ │
│ │ 姓名:劉大海│印│簽名或蓋章│
│住址姓名│ └─┘ │
├────┼──────────────────┤
│被申請者│ 路 │
│ │建成區復雙里五鄰萬全 段 巷 弄 │
│ │ 街 │
│ │18號 樓 │
│住址姓名│戶長:周玉臣 被申請人:周 山等 名│
├────┼───────────┬─┬────┤
│ │ˇ一、現行戶籍謄本 │份│ │
│ │ 二、民國 年除戶謄本│ │ 壹 份│
│ │ 三、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數│ │
│申請種類│ 本 ├─┼────┤
│ │ 四、閱覽戶籍登記簿 │張│ │
│ │ˇ甲、全部謄本 │ │ 貳 張│
│ │ 乙、部份謄本 │數│ │
├────┼─────────┬─┼─┴────┤
│請於下列│ 上 │發│ │
│ │ 年 月 日 年 │文│ │
│ │ 下 │字│ │
│時間領收│時 分 │號│ │
├────┼─────────┼─┴┬─────┤
│規 費│新臺幣 佰 拾 元│備註│委託劉大海│
│ │ │ │代為申請 │
├────┼─┬─┬─┬─┬─┼──┼─┬─┬─┤
│ │ │秘│ │審│ │複或│ │受│ │
│主 任│ │ │ │ │ │ 抄│ │ │ │
│ │ │書│ │核│ │印錄│ │理│ │
└────┴─┴─┴─┴─┴─┴──┴─┴─┴─┘
注│一 如辦理籍別、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
│ 死亡、遷入及變更或撤銷變更事項後,即時申請
│ 戶籍謄本時,應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
意│二 申請種類欄請就需要部分劃「ˇ」號。
委 託 書
茲因 本人因事 無法親自申請戶籍謄本,特委託
劉大海 代為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 份。
委託人 周崑山 印(簽名蓋章)
臺南市南區大南里十一鄰
現在住址 段44巷 弄15弄 樓
身分證統一號碼H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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