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收受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防救災、守
          望相助、社區環境營造(含綠美化)。
    (三)辦理政令宣導、松山區政聯繫業務、城市交流、志工教育研習
          、為民服務、洽公便民服務設施與配備、獎助學金及其他睦鄰
          聯誼等業務。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
          ,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
          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不能得知捐款者、指定對象及用途者,依規定解繳市庫。

四、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由業務課簽核本所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使用之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五、本所就民間捐款之收支處理情形,應依公開透明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
    ,每季於本所網站、或以其他得使民眾周知之方式公告捐款收支情形
    ;惟如經捐款者要求不公開其個人資訊時,應不公開其個人資料。

六、本所捐款收支及使用情形,由本所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
    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做成書面紀錄。